一、网络平台诈骗怎样才可以立案?
1、利用网络平台诈骗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财物公安机关才会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诈骗不仅仅是按流水量刑
诈骗是按流水来定罪量刑,但确定最终刑事处罚的时候不仅仅考虑流水,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有所不同,数额在3000到10000的量刑较轻;三万到十万的则要处以更高的刑罚。五十万以上的,则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被诈骗了怎么办?
被诈骗分子诈骗了,当事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收集与诈骗有关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2)收集完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会立案侦查,对诈骗所得一律进行追缴并责令退赔;
(3)如果退赔后不能赔偿全部损失的,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诈骗分子赔偿损失。
2、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1、诈骗罪非法占有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认定
如合同签订后有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行为。
2、普通诈骗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1)从是否作出虚假的承诺判断
诈骗犯罪分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会对被害人作出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虚假承诺,用于“利诱”被害人,这种“利诱”可能是金钱诱饵、可能是美惑、也可能是感情欺骗。总之,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为的虚假承诺,对于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
(2)从对财物的处置进行判断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特别是在“以借为名”的诈骗中,行为人在借用之初就具有诈骗的故意,还是借用之后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区别诈骗罪和一般侵占罪、民事欺诈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焦点。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通常有两个特征:一是处置行为的急切性和随意性。行为人通常在取得财物之后立即将财物出卖变现或者将赃款挥霍一空;二是处置行为与“借用”理由的不一致性。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不会按照向被害人编造的理由处置财物,而是按照自己预谋的方式将财物占为己有。这两个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为人占有财物的真实目的,也是区别于一般侵占、民事欺诈的关键。
(3)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进行判断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绝大部分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会变更手机、逃匿,致使被害人对财物完全失控,这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既没有变更联系方式也没有逃匿,而是继续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其目的或者是企图继续行骗、或者是寻找逃匿的机会,这时其对于被害人的索要通常会编造借口,拖延搪塞。这类行为人之通常都与被害人有恋爱、亲属等特殊关系,行为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对其的特殊感情,以花言巧语拖延时间或者伺机再次行骗,实际上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财物的意愿。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故意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系,当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和被害人仍有联系,但一味推诿、哄骗、拖延致使被害人财物失控的,同样应当推定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发现他人在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行为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的职员在接到报案之后,需要依法判断是否满足了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如果对网络平台诈骗怎样才可以立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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