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欠债是不是会牵连子女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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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母亲欠债是不是会牵连子女相关的法律规定。
母亲欠债是不是会牵连子女

一、母亲欠债是不是会牵连子女

母亲欠债一般不会牵连子女,但当父母被列入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有一定影响。

父母欠债属于父母个人的债务,以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偿还。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人,父母的债务由父母自己偿还。除非父母欠债没有偿还就死亡的,儿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当父母被列入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子女有一定影响

1、其子女不能上高收费私立学校。

2、对于子女参军入伍有很大的影响,在政治审查方面可能会因此而被拒之门外。

3、对于子女就业工作也有很大影响,很多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会对新进员工进行调查,如果有上述情况,对入职和升职都有非常大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父母欠债是不是会连累子女名下财产

父母欠债一般是不会影响子女的财产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形。

1、若父母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且子女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子女有代替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2、如果父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子女没有义务替父母偿还债务。

3、如果父母死亡,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完毕死者遗产之后,承担遗产价值以内债务的清偿责任。

超出遗产部分,子女没有偿还的义务。子女如果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子女自愿为父母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父亲欠钱会连累母亲吗

父亲欠钱是不是会连累母亲,需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在借款时约定了此为个人债务,则不会累及他人;若未约定,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需一起偿还。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母亲欠债是不是会牵连子女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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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欠债是否会牵连子女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母亲欠债是否会牵连子女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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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儿子欠债,母亲有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子女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为父母偿还债务如果你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如果你们夫妻对外欠债。财产可以认为是你们赠与孩子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而你未成年子女却有很多存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其他人主张撤销的,在查实你们无钱可供执行,子女自愿为父母偿还的,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父母所欠的债务与子女是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不受法律约束、裁定书、拘留,父母所欠债务应由父母用自由的财产进行偿还,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或者故意无偿转让财产。但是,为了是不想还债务,可能会认为你们故意隐匿财产;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于你们自己是不能随便为了自己的利益动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这个也有可能。”但是如果对方提出说你父母故意把财产转移。除承担民事责任外,极有可能认定你们夫妻恶意转移财产的,就有义务进行偿还债务转移到子女名下的财产(只要是父母的)都要先偿还债务子女就个人财产不承担债务父母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债权人可以叫父亲或者母亲偿还所有剩余债务理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不会这么简单,人民应当支持,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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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钱是否会牵连子女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父母欠钱是否会牵连子女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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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父亲欠债连累子女吗欠债逃跑会连累家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法律角度看,个人负债不会连累家人,不存在父债子偿、夫债妻偿的情况。除非是另一方在法律上也需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责任,如子女是该笔债务的担保人或者共同债务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往往债权人会向债务人的家人追债,甚至会对其家人进行骚扰。从这点上来讲,是会对家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存在危害。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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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想象竞合犯
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
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在主观方面都是在一个意图支配下,产生数个罪过
(2)客体上,行为都是作用于数个不同的客体
(3)罪名上,它们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4)处罚上,一般都采用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何区分吸收犯与牵连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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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钱是否会牵连子女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父母欠钱是否会牵连子女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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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牵连犯的认定标准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牵连犯的认定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二、牵连犯的立法
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取消了牵连犯,中国也有一些学者由此建议取消牵连犯。
因为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罪数刑态,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罪数形态及数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性。因为这种牵连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要介于一罪与普通数罪之间,所以对其处刑也应在一罪与数罪范围内。若取消牵连犯就是对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适用数罪并罚就是将其与普通数罪同等对待,实质上是对牵连犯的否定。
明确规定牵连犯界定原则刑法总则中多是规定一些概念及总的原则,分则规定具体罪名罪状及法定刑。总则中的规定对分则各罪都适用,起总的统帅作用。由于可能构成牵连关系的情况很多,所以在分则中分别规定是不科学的,既有可能不能穷尽一切牵连犯的情况又使分则过于繁琐。所以应在总则中规定牵连犯的概念。
在规定牵连犯的概念后,还应规定牵连犯的界定原则。即牵连犯有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两种,要符合成立条件的才可构成。牵连犯的界定范围不宜过宽。
牵连犯一律适用数罪并罚,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
如前所述,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单独适用从一重处断或单独适用数罪并罚都存在缺陷,最好是能有一种吸取二者优点的新的处罚原则,而根据这一处罚原则所判处的刑罚应是介于从一重处断和普通数罪并罚的范围之间。
信用卡诈骗牵连夫妻另一方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信用卡诈骗牵连夫妻另一方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信用卡诈骗牵连夫妻一方么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事犯罪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作为配偶是没有责任的。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犯罪,其处罚措施只针对行为人本身,其家属是不会受到牵连的,也就是说信用卡诈骗牵连夫妻另一方的说法不成立。在作出量刑的时候,会判处罚金,这个只是针对犯罪分子本人而言,其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会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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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钱是否会牵连子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父母欠钱是否会牵连子女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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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牵连犯的认定标准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牵连犯的认定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二、牵连犯的立法
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取消了牵连犯,中国也有一些学者由此建议取消牵连犯。
因为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罪数刑态,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罪数形态及数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性。因为这种牵连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要介于一罪与普通数罪之间,所以对其处刑也应在一罪与数罪范围内。若取消牵连犯就是对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适用数罪并罚就是将其与普通数罪同等对待,实质上是对牵连犯的否定。
明确规定牵连犯界定原则刑法总则中多是规定一些概念及总的原则,分则规定具体罪名罪状及法定刑。总则中的规定对分则各罪都适用,起总的统帅作用。由于可能构成牵连关系的情况很多,所以在分则中分别规定是不科学的,既有可能不能穷尽一切牵连犯的情况又使分则过于繁琐。所以应在总则中规定牵连犯的概念。
在规定牵连犯的概念后,还应规定牵连犯的界定原则。即牵连犯有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两种,要符合成立条件的才可构成。牵连犯的界定范围不宜过宽。
牵连犯一律适用数罪并罚,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
如前所述,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单独适用从一重处断或单独适用数罪并罚都存在缺陷,最好是能有一种吸取二者优点的新的处罚原则,而根据这一处罚原则所判处的刑罚应是介于从一重处断和普通数罪并罚的范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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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的债务,母亲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要咨询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的父亲生前一直想办一家养老院,所以和几个合伙人一起投资去征地,买地,我父亲是最大的投资者,为了办成养老院,他还借了一些民间的高额贷款。去年我父亲突发脑出血猝死,当时他才刚刚买了地,养老院的基建都没有完成。他去世之后,那些投资人觉得养老院办不下去,纷纷到我家要钱,还有几家高利贷也不断催债。现在我们姐妹还在大学读书,哥哥是痴呆,妈妈整天愁眉不展,省吃俭用,但由于是下岗工人,平时只是做一些小生意,她也是无力还债的。我想请问,我母亲该如何去面对我父亲的债务父亲征下的那块地,一直留着,卖也卖不出,除了那块地,值钱的就是我们家的房子了,会查封我们的房子吗答复:首先应当明确,您父亲生前和几个合伙人一起投资创办养老院所欠的债务,一般应当属于创办养老院的合伙人的共同债务;但如果其中您父亲个人以字自己的名义向外举债,则属于您父亲个人的债务。如果属于合伙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属于个人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定,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由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由于您父亲已经去世,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您父亲不再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但您父亲有遗产的,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您父亲的遗产系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您父亲征下的那块地和你们家的房子如果属于您父亲的个人财产,应当以此来清偿其债务;如果不是您父亲的个人财产,而是与他人(包括配偶、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则需要进行分割,确定您父亲个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至于是否会查封你们的房子,就看是否属于您父亲的个人财产;假如属于家庭财产,也只能用您父亲所有的部分清偿其债务。该财产不能分割的,可以作价补偿。(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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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牵连犯追诉时效应该怎么样计算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目的,造成触犯多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所以牵连犯的追诉时效应该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房屋共有人欠钱和房主会受牵连吗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共有人欠钱和房主会受牵连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共有人欠款,债权人后,会申请查封房产,影响房主处分房产的权利。r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r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r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r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r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r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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