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招商引资的话定哪些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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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招商引资的话定哪些罪

一、虚假招商引资的话定哪些罪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证明或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就涉嫌诈骗,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二、虚假出资罪犯罪构成有哪些

虚假出资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虚假出资罪处罚标准的规定是哪些

虚假出资罪处罚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1、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虚假招商引资的话定哪些罪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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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招投标中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投标人对其骗取中标的行为应负如下法律责任:
1、赔偿损失。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投标人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另外,投标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由于骗取中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所以因该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因投标人骗取中标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投标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3、罚款。包括对投标人处以罚款和对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中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除罚款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对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取消投标资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由于取消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较为严重,在作出该处罚决定时应慎重从事。根据本条规定,取消违法投标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前提是:投标人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骗取中标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严重、投标人多次实施了骗取中标的行为、骗取中标的手段较为恶劣等。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另外,只有在违法投标人实际具有投标资格时,才谈得上取消投标资格。如果行为人正是因为没有投标资格而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谎称有投标资格以骗取中标的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只能采取其他处罚方式来实现惩罚的目的,而无取消投标资格可言。
6、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尚不足以达到制裁的目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投标人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前提是投标人有营业执照,如果骗取中标的行为人根本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也就没有吊销营业执照可言。以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进行违法行为的故意。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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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关系挺不错的同学的男朋友想要招商引资,于是向另一方委托事项,请问招商引资居间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招商引资居间合同范本解答如下。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 鉴于甲方在 项目开发的需要,鉴于乙方与 投资有限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项目从 投资有限公司引入资金提供媒介服务,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从 投资有限公司引入资金
万元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 %)。甲方与 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任何形式合作协议后,乙方居间事项视为完成。 第二条 居间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引入资金金额的 %即万元。甲方应在与 投资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引资的资金到甲方账户后 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承担: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 投资有限公司私下成交的,应按照
%的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全部报酬;
(二) 甲方未按期如约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当支付报酬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三)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甲方除按约定支付报酬外,还应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合作方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居间合同,款到企业账户生效,款未到企业账户本合同无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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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虚假招聘,求职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真实告知工作职责、环境、地址、危险性、安全生产状态和薪资待遇等,并解答疑问。 若企业不遵守规定,即视为发布虚假信息,求职者有权举报。 保障求职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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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 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 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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