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地方保护主义是直接原因。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一般都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是当地的纳税大户,而且敢于发布虚假广告并能够通过层层审批的广告主和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一来,对于虚假广告当然是要么无人查,要么查也不彻底,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最后也可能象征性罚款了之,甚至干脆不了了之。
不敢大胆适用法律是认识原因。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案件定性感到困惑。其实很多虚假广告行为,不独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即使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可能的。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而媒体近年来曝光的虚假广告事件有些是符合该条规定的。因为没有先例,职能部门不敢大胆适用法律,导致司法实践中鲜有因虚假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是程序原因。目前在查处经济犯罪中,刑事司法对于行政执法是存在一定依赖关系的,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去先期调查取证,或者查处后不主动移交,司法机关一般是不会立案查处的。
原因虽多但问题总要解决。笔者以为,还是要从个案上选择突破口,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如果能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彻底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无疑是个极大震慑,对执法、司法也无疑具有标本意义。以上就是关于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定性,希望能帮助你,顺便告诉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识,谨防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