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施工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订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定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主体;
(二)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三)基本明确施工价款资金与施工时间;
(四)已下达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合同订立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订立的条件如下:
1、订约主体存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也就是说订立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将会导致合同无效。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要符合的条件有: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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