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承诺书是无效的,且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书是合同的一部分,且不属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所以是无效的。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醒说明义务的,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四)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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