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进行并罚时,执行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有哪些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是:
1、有期徒刑可以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分子;但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有期徒刑一般是在监狱执行,而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的刑罚比拘役更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如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拘役刑、管制刑是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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