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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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不是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不是有效

一、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不是有效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债权转让在诉讼过程中,当庭通知是有效的,当庭通知也是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不同意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协议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如“赌债”就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从债权、不作为债权、特定债务人的债权等;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得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无效;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在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应该及时的通知债务人,注意只是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当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有什么

1、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

2、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

3、债权转让的条件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具有人身性质及人身损害赔偿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或受让主体的限制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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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在法庭审理中,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需合法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合法有效,符合公共利益;2)转让不改变债权核心内容,如债的种类、性质等;3)双方需签订明确的转让协议,转让人具备处分权,无欺诈;4)债权具备可转让性,某些特殊债权除外;5)必须告知债务人,并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这确保了债权转让的公正严谨,保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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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系合伙关系。被告张某、崔某曾使用江苏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未付清货款,双方于9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张某、崔某共计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20200元,两被告遂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出具欠据后,被告崔某于9月29日通过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给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转账20200元。
3月1日,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转让,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分解,故将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在两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由原告刘某向两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至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120200元。张某、崔某辩称,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道的,不产生效力。
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
经审理认为,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因此,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关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是否通知被告张某、崔某的问题,两被告称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晓该转让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两被告,但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应当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因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两被告现尚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04000元,故两被告仅需给付原告104000元。
律师说法:直接向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未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做出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对通知应理解为使债务人知晓即可。原告刘某向后,已经产生了使被告张某、崔某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效果,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已经发生效力,故刘某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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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债权转让在诉讼过程中,当庭通知是有效的,当庭通知也是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否有效呢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债权转让在诉讼过程中,当庭通知是有效的,当庭通知也是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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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系合伙关系。被告张某、崔某曾使用江苏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未付清货款,双方于9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张某、崔某共计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20200元,两被告遂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出具欠据后,被告崔某于9月29日通过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给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转账20200元。
3月1日,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转让,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分解,故将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在两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由原告刘某向两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至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120200元。张某、崔某辩称,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道的,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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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因此,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关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是否通知被告张某、崔某的问题,两被告称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晓该转让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两被告,但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应当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因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两被告现尚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04000元,故两被告仅需给付原告1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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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有效吗? 对内债权的转让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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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转让,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分解,故将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在两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由原告刘某向两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124000元。张某、崔某辩称,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道的,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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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
(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二、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但是,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最高院在2001年的诉讼解释中特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最高院当初制定系列诉讼解释只是权宜之计,由于这些解释对既有的债权转让规则做了很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是“非常谨慎的”,制定这些解释也是处在特定的政策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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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有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一、禁止让与的债权有哪些禁止让与的债权包括: (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c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可转让; (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 (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后对内会产生什么效力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即债权转让的效力。通常认为,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外效力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 第三人之间。 第一,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第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第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同时告之债务之履行期、履行地、债权成立之证人、关于债权之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商业账簿之记载、债权抗辩及再抗辩权等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第四,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通常称为。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若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你们好,我们公司马上就要上市了,我们都很开心,但也牵扯一些债权转让问题,所以我想问一下债权转让如何列当事人,怎样才能有效?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起诉法院,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以上是债权转让如何列当事人,怎样才能有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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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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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姐姐是一家典当行的经理,因为经营部善出现亏损,想把债权转让,但不明白法律规定。想问一下典当行债权转让法律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包括以下限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
这种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通常,有两种:
①具有个人属性、人身信赖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例如因代培、雇佣、演出合同等产生的债权;
②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设定的合同权利,例如收取复利系银行特有的债权权利;
③从权利,例如因担保而产生的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
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转移的渠道要受法律的限制。因此,公民违反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人的,其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典当借款法律关系中债权转让的效力
(一)对债务人、担保人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2、对担保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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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能生效。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若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对债权的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哪些主要的内容
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债权转让中的虚假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类型有哪些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你好,我爸爸是某公司的总经理,也是债权人,他想问一下,债权转让人资格瑕疵债权转让有效吗?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关于债权转让因为将涉及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债权转让有以下几个前提:
一是债权转让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因为有法定和约定类债权不得转让。
二是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不可让与性的债权不能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三是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后就是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通知即可,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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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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