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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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庭审理中,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需合法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合法有效,符合公共利益;2)转让不改变债权核心内容,如债的种类、性质等;3)双方需签订明确的转让协议,转让人具备处分权,无欺诈;4)债权具备可转让性,某些特殊债权除外;5)必须告知债务人,并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这确保了债权转让的公正严谨,保护各方利益。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首先,您可能想了解的是,债权转让在法庭审理期间,及时进行当庭通知的有效性。

事实上,这确实是一种常见且适用的通知债务人的手段,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同时满足多个严格的条件:

第一点,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债权转让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若有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债权被转让,或者已经无法存在的债权被转让,那么这样的转让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成为了不可接受的标的。

这种严格的限制旨在保护接收方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免于受损。

其次,债权转让不能改变债权的核心内容。

虽然现在把债权本身比作法律枷锁的观念已经过时,但是,债权转让仅仅是针对主体的变更。

假如涉及到债的核心内容修改(例如,债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债的本质、期限、执行地点或方式、结算方式等),那么会引发一个全新的合约关系,这就不再是单纯的债权转移了。

然而,非关键性的更改并不会对法律关系产生直接影响。

但是如果债的类别、标的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核心部分更改之后,便不再与原来的债具有相同的特性了。

再次,债权的转让人和接受者之间必须达成明确的债权转让协议

这是一种必需的处理行为,必须遵循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也就是说他/她要有足够的处分权力,是全面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表现意识必须真实无欺诈,如果没有真正的意愿表达,那么债权转让就是无效的。

接下来,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按理说,某些合同是不容置疑的,其包括的债权也是如此。

比如,对个人信赖关系的依赖而形成的债权、以特殊身份关系作为继承依据的债权、不运作的债权、因继承产生的遗产支付请求权,其中包括主权力的转移,从而触发从权力的转移。

此外,对于从权利的债权,也不应该单独转让,否则将会被视为性质上不被允许。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债权的转让要告知债务人。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必须告诉债务人,否则这个转让对债务人而言并不产生实际效果。

而且,债权转让还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流程。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首先,您可能想了解的是,债权转让在法庭审理期间,及时进行当庭通知的有效性。

事实上,这确实是一种常见且适用的通知债务人的手段,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同时满足多个严格的条件:

第一点,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债权转让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若有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债权被转让,或者已经无法存在的债权被转让,那么这样的转让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成为了不可接受的标的。

这种严格的限制旨在保护接收方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免于受损。

其次,债权转让不能改变债权的核心内容。

虽然现在把债权本身比作法律枷锁的观念已经过时,但是,债权转让仅仅是针对主体的变更。

假如涉及到债的核心内容修改(例如,债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债的本质、期限、执行地点或方式、结算方式等),那么会引发一个全新的合约关系,这就不再是单纯的债权转移了。

然而,非关键性的更改并不会对法律关系产生直接影响。

但是如果债的类别、标的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核心部分更改之后,便不再与原来的债具有相同的特性了。

再次,债权的转让人和接受者之间必须达成明确的债权转让协议。

这是一种必需的处理行为,必须遵循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也就是说他/她要有足够的处分权力,是全面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表现意识必须真实无欺诈,如果没有真正的意愿表达,那么债权转让就是无效的。

接下来,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按理说,某些合同是不容置疑的,其包括的债权也是如此。

比如,对个人信赖关系的依赖而形成的债权、以特殊身份关系作为继承依据的债权、不运作的债权、因继承产生的遗产支付请求权,其中包括主权力的转移,从而触发从权力的转移。

此外,对于从权利的债权,也不应该单独转让,否则将会被视为性质上不被允许。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债权的转让要告知债务人。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必须告诉债务人,否则这个转让对债务人而言并不产生实际效果。

而且,债权转让还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流程。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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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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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系合伙关系。被告张某、崔某曾使用江苏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未付清货款,双方于9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张某、崔某共计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20200元,两被告遂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出具欠据后,被告崔某于9月29日通过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给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转账20200元。
3月1日,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转让,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分解,故将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在两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由原告刘某向两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至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120200元。张某、崔某辩称,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道的,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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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因此,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关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是否通知被告张某、崔某的问题,两被告称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晓该转让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两被告,但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应当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因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两被告现尚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04000元,故两被告仅需给付原告1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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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什么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目的在于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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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只有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该行为成立于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才有可能产生债权人的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出卖、债务免除、债权让与等,包括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最终可能使财产减少,也会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使其一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就处于危害债权的状态。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其清偿能力的减弱,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并由债权人的负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主观上须有“恶意”
恶意,就债务人而言,是逃避债务的意思。当债权人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或者债务人的行为缺乏等价性,那么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就成立。
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仅仅要求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即可。这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的,不仅要求债务人具有恶意,而且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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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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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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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条件 A、户籍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厦门市城镇户口,且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厦落户满3年,通过购买入户的则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岛外居民原则上在岛外购买或承租、鼓励岛内居民到岛外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 B、收入及家庭资产条件。申请人家庭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年收入上限为:3人及以下户为5万元,4-5人户为6万元,5人以上户7万元。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4倍以下,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以3人户为例,申请租房的家庭资产必须在20万以下,申请购房的家庭资产必须在30万元以下。 C、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今年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为人均建设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流程申请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初审后汇总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户籍所在居委会和实际居住居委会)后,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批准,经复核符合条件并公示(网络、报纸等媒体)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实行轮候配租制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由居委会通过厦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发给申请人轮候号。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公房中心按轮候顺序约谈,申请人可三次选房,如三次选房均不满意则需重新申请轮候。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实行轮候和打分相结合,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轮候超过3年即可直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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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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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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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 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指出:要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微信录音具备证明效力吗是否能当做借钱的证据
[律师回复] 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微信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起诉离婚,开庭时,被告的陈述是否应当具备法律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开庭被告陈述技巧是怎样的
(一)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
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
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虽然诉至,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到,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二、诉讼离婚时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2、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了离婚开庭被告陈述技巧的解答,主要是陈诉时语气通顺有条理,能拿出证据说话,冷静沉着,做到没有纰漏,将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全部表达出来。开庭的时候还是要控制好情绪,不要过激导致自己意见偏激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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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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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家庭软暴力,家庭软暴力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做家庭软暴力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夫妻双方都是冷暴力后的受害者,两败俱伤。往往还会不经意地让家庭冷暴力漫延至家中的小孩,对下一代的伤害更是隐性的、潜移默化的,伤害之大是无法预计的。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在某种程度上比肉体的伤害更可怕得多。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二、家庭软暴力有哪些特点 (一) 首先,家庭软暴力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非肉体性、长期性。伤害在程度上是强烈的或者持续相当时间的。受害者在心理、情感和精神层面乃至社会生活功能程度不同地受到损害。 (二) 其次,家庭软暴力不仅体现在婚姻生活中,也体现在家庭生活中。换句话说,不仅姻亲关系中有软暴力,血亲关系中也有软暴力。婚姻和家庭成员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是施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如妻子更经常是受暴者,但也有妻子加害丈夫的情形,如妻子拒绝与丈夫同床的行为。施害者也可能同时是受害者,比如丈夫对妻子冷淡,妻子反过来与丈夫分居或是索性回娘家居住。这是衡量伤害行为是否达暴力程度的主要指标。或者强度大,或者持续时间长,或者两者兼俱。这主要是指伤害行为的暴力特征。 (三)第三,与明显的身体暴力(硬暴力)相比,软暴力具有隐性的不易界定和确认的性质。软暴力不一定伴随身体暴力,但身体暴力一定伴随精神暴力(软暴力),因此,软暴力的范围比身体暴力更广。 (四) 最后,暴力的实施者或受害者都可能是一人或多人,比如父母两人对孩子,或儿女对两位老人。软暴力不仅涉及的人群广泛,而且多年龄跨度。
什么是家庭软暴力,家庭软暴力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做家庭软暴力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夫妻双方都是冷暴力后的受害者,两败俱伤。往往还会不经意地让家庭冷暴力漫延至家中的小孩,对下一代的伤害更是隐性的、潜移默化的,伤害之大是无法预计的。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在某种程度上比肉体的伤害更可怕得多。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二、家庭软暴力有哪些特点 (一) 首先,家庭软暴力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非肉体性、长期性。伤害在程度上是强烈的或者持续相当时间的。受害者在心理、情感和精神层面乃至社会生活功能程度不同地受到损害。 (二) 其次,家庭软暴力不仅体现在婚姻生活中,也体现在家庭生活中。换句话说,不仅姻亲关系中有软暴力,血亲关系中也有软暴力。婚姻和家庭成员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是施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如妻子更经常是受暴者,但也有妻子加害丈夫的情形,如妻子拒绝与丈夫同床的行为。施害者也可能同时是受害者,比如丈夫对妻子冷淡,妻子反过来与丈夫分居或是索性回娘家居住。这是衡量伤害行为是否达暴力程度的主要指标。或者强度大,或者持续时间长,或者两者兼俱。这主要是指伤害行为的暴力特征。 (三)第三,与明显的身体暴力(硬暴力)相比,软暴力具有隐性的不易界定和确认的性质。软暴力不一定伴随身体暴力,但身体暴力一定伴随精神暴力(软暴力),因此,软暴力的范围比身体暴力更广。 (四) 最后,暴力的实施者或受害者都可能是一人或多人,比如父母两人对孩子,或儿女对两位老人。软暴力不仅涉及的人群广泛,而且多年龄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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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4、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提前实施的行为是假想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否则是防卫过当,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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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肯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渐趋平衡,改变了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局面,对失主和拾得人双方都有利。
首先,失主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财物丢失,并给拾得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给予拾得人一定的酬金以示感谢。
其次,给予拾得人酬金还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于失主极为重要而对拾得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如票据、证件、合同等,有些人在拾到这些东西以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他们随手扔掉,如果返还遗失物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获得酬金,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使得《物权法》赋予悬赏广告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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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具备哪些特征呢
[律师回复] 恶势力的特征如下: 1. 组织特征: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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