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走私被抓,怎样才能够认为是自首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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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共同走私被抓,怎样才能够认为是自首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共同走私被抓,怎样才能够认为是自首

一、共同走私被抓,怎样才能够认为是自首

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在认定自首的时候,虽然不要求自首必须出于悔罪的动机,但是否有悔罪的动机以及悔罪的程度,对于决定对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够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够减轻处罚。

二、怎么认定自首,自首怎么认定

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够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够减轻处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共同走私被抓,怎样才能够认为是自首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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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学别人在做倒爷,从境外走私货物,现在被抓想让我帮忙咨询下走私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1月14日)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上述是 关于走私怎么判刑问题的具体回答
走私烟被抓,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淫秽物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固体废物罪。 处罚 对一般的行为,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处罚; 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货品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罚; 毒品的,依照 第三百四十七条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 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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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戚在广东省工作的时候专门负责走私冻品获利,现在被抓到了,走私冻品会判几年呢?
[律师回复] 情节严重会判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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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这几年发了很多财,我本以为他赚钱了,可是不曾想他走私发财了,结果昨天被警察带走了,因此问问这方面的专家走私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走私在我国明文禁止,因此问题走私行政处罚有哪些我的回答如下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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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但是前几天因为走私假币被抓,那走私假币罪刑期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L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L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
(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以上就是对走私假币罪刑期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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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是个倒爷,走私手机再过海关时被抓,所以想让我帮忙咨询下运输走私物品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以下是关于运输走私物品问题的回答
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主观内容和行为特征完全一致,从理论上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并不困难,前者属于刑事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后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海关行政处罚。从实践来看,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在于走私的“情节轻重”。走私犯罪较之于走私行为,其情节更重,危害更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偷逃税额或者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以偷逃的应缴税额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5万元,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超过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的,构成走私犯罪。如果达不到该起刑点的,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走私刑法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依据其走私违禁品的数额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例如,走私假币罪的起刑点是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以上。达不到这个数额,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由海关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以违禁品的种类作为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作为走私犯罪对象的违反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简称“违禁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
一、一百五十
二、一百五十
五、、三百四十
七、三百五十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11种违禁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构成走私行为对象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范围更广,例如,反动的宣传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除此以外,即使是同一类违禁品,例如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走私文物罪的对象仅是三级以上的珍贵文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走私文物行为对象是大量的一般文物。?
(三)以是逃证还是逃税作为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简称“应证货物、物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此许可证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必然构成走私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走私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对列明的毒品等11类禁止进口的物品外,对其他类的走私犯罪均以其偷逃的税额来认定,而未将“逃证”作为认定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只逃证未逃税的行为,只能构成走私行为。既逃证又逃税,就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例如,走私外币案件,因为只涉及逃证(即外汇携带出境许可证),所以无论走私外币的数量有多少,都不构成走私罪。?
(四)以走私的方式作为区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只要存在以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违法行为,无论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我朋友走私被抓到了,现在不肯认罪,让我为他进行无罪辩护,那么我该怎么写走私无罪辩护词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关于走私无罪辩护词的标准范本,请你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我们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为被告人沈某某依法辩护。出庭前,我们仔细研究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中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沈某某,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特别是听取了法庭对本案事实的调查,为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较充分的了解,现发表一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及走私从犯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沈某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在涉案“粤肇庆货3888号”货船日用油箱中抽取的
1.33吨“红油”不应当认定为走私的货物,其相应的货物数量及税款应从认定的总数量、税款中予以扣减。
粤肇庆货3888号货船从中山水域出发前往香港水域驳接、运输红油,该船舶自用日用油箱内必然是储存有燃油即柴油的,没有可能船舶驾驶到香港水域驳接红油时该船舶自用日用油箱中的燃油即全部燃烧完毕。虽然在案的被告人有供述在香港水域有向粤肇庆货3888号货船自用的日用油箱中驳接红油,但被告人林某及王某的询问笔录中均供述为向日用油箱驳接了红油的时间仅为10分钟左右,特别是林某在案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笔录中均明确了出发、上船时船舶中的日用油箱中有近一吨左右的燃油,详见诉讼证据第四卷13
3、138页“问:你上船后发现油舱中的燃油有多少?答:日用油舱中燃油不超过一吨。”为此,足以证实侦查机关截获粤肇庆货3888号货船时,船舶日用油箱中的
1.33吨红油中夹杂着非从香港水域油船驳接的燃油,但侦查机关并没有深入取证证实该船日用油箱在香港驳接的红油具体数量,也没有抽样鉴定查实该燃油的品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走私该
1.33吨“红油”明显证据不足,不能排除矛盾事实和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有以利于被告人之刑法原则,应当不予认定该
1.33吨红油为走私货物,其相应的货物数量及税款应当从指控的18
2.23吨及38230
1.41元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沈某某在本走私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某虽然参与本宗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仅仅实施了驾驶粤肇庆货3888号货船及在香港水域协助驳接红油致船舱之两个行为,走私的组织、策划、指挥、作案工具的提供以及船舶起航时的发动均非被告人沈某某所为。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宗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被组织、被指挥的对象,作用也仅系辅助作用,仅是听从船长指挥协助驾驶船舶和帮忙扶住抽油管,系典型的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沈某某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沈某某不仅存在以上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还存在以下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
1、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易改造。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如实全面供述了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实,积极认罪,深刻悔罪,主观恶性不深易改造,致使侦查机关能比较快速的侦查终结了本案,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
2、被告人沈某某参与的本宗走私共同犯罪,因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及走私的“红油”全部查获,扣留并变卖了涉案的全部“红油”,所变卖价款已经或必将上交国库,客观上并未对国家及税收征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虽然经相关部门核定涉嫌的税款为三十多万元,但因侦查机关根据有关线索在粤肇庆货3888号货船入境不久就将船上全部人员、船舶及全部的红油查获,并依法实施了扣押,扣押后于2012年8月10日予以先行变卖了,变卖所得巨额价款暂时有侦查机关保留,且根据规定必将上缴国库,客观上因被告人等未能将走私的货物销售出去,也未能获利,未对国家及税收征管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3、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并请求其亲属为其主动向国家缴交相应金额的罚金,其亲属也愿意向国家缴交法定金额罚金。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他被告人的组织、指挥下,未经深入思考,错误参与了共同走私,其内心是极度后悔。被告人沈某某在本案案发之前,一直是守法公民,未曾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系初犯,在案的诉讼证据第3卷第117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的。另被告人沈某某请求其亲属为其主动向国家缴纳相应金额之罚金,被告人沈某某的亲属也愿意为其向国家缴交罚金,以此忏悔。
四、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沈某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一)被告人沈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未造成国家及税收直接经济损失,并积极主动请求亲属代其向国家缴交相应金额罚金等,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沈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对犯罪行为认识不清,错误参与本宗走私普货物之活动,铸成大错,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坦白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有真诚悔改表现,又系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自2012年8月5日案发时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至今,已有八个半月了,在此期间积极改造、真诚悔罪,并吸取了沉痛的教训。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立法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更有利于调动被告人沈某某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勤勤恳恳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努力回报社会。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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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被抓了会判刑吗
不一定,要看走私价值,如果数额不大的,不构成走私罪,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走私普通货物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走私普通货物逃税额达到25万元以上,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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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在云南省走私象牙的时候被当地的公安机关给抓到了,被查到走私象牙,象牙走私4公斤判几年的
[律师回复]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①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③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⑤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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