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事可否证明劳动关系
同事的证言是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因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一些证据来加以证明,在没有有关物证以及其他类型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让有关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的,这个在一些案例里面也得到了认可。同时劳动争议防范点还有: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让劳动者随便走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应履行;同事证言可作为劳动关系确认依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否定事实劳动关系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何开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可列明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负面原因,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内容不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如果离职证明上列示了对于劳动者不利的信息或者评价,那么就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原单位没有权利在离职证明中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品行、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如果出具离职证明中存在此类内容的,法院都支持劳动者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诉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同事可否证明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