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只有没有一个共同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共同犯罪中只有没有一个共同罪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共同犯罪中只有没有一个共同罪名

一、共同犯罪中只有没有一个共同罪名

共同犯罪中不一定只有没有一个共同罪名,共同犯罪可能会构成多个不同的罪名。

一、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二、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没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什么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分类

1、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没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3、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刑法》第26条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317条

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

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怎么实现

犯罪中止的实现具体如下:

1、应当具备及时性;

2、全体共同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没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没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没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共同犯罪中只有没有一个共同罪名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2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共同犯罪中只有没有一个共同罪名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2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0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6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8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4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4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8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6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4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7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1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7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7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8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8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共同犯罪中是否只有一个共同罪名
共同犯罪可分为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前者指两人以上基于故意犯罪意图协同行动;后者则是三人及以上形成相对稳定犯罪组织,以共同实现犯罪目的。参与条件包括:至少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主观上存在相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达成共识,且犯罪行为有统一客体。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共同犯罪只能是一个罪名吗
共同犯罪的罪名可以是不一样的。首先共同犯罪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罪行为的犯罪形态,而共同实施的犯罪不一定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是有转化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共犯只供述他人的犯罪罪行算自首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12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共同犯罪只能是一个罪名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共同犯罪只能是一个罪名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房子只有女方名字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有财产问题取决于购房款项支付时间。婚后购置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性婚前积蓄购房则归女性所有。婚前一方承担房款且产权登记只归属该方,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前全额购买房产婚后加入对方姓名,视作赠与行为,离婚时通常平均分配,但具体处理可能存在复杂因素。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共犯只供述自己罪行算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12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故意伤害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伤害故意的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发案率高,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多样,因此,要准确地界定其性质、状态并进而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
1.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
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又称共同正犯或共同实行犯的故意伤害行为,是指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在主观上除了有共同伤害故意外,在客观上还有共同实行伤害的行为,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伤害实行犯共同追求一个或多个伤害结果,无论追求一个伤害结果还是数个伤害结果,各共同犯罪人实行的伤害行为相互协调配合,构成—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由于各实行犯行为与伤害的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这一共同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当共同伤害行为人已着手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伤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共同故意伤害人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中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尽管其余共同参与者并不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认为全体共同犯罪人均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二人以上共同对一个人实施暴力打击,结果被害人被打成轻伤或者重伤,但经过公安机关下大力气侦查,根本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伤害。对此,怎样处理,在司法机关中出现不同主张。有的主张,对各被告人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有的则主张,既然无法查明伤害是何人造成的,就没有根据将此伤害结果归罪于任何人,不能受理此案。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要求认定犯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完全正确的和必要的。问题在于对哪些事实必须达到上述需求。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有无伤害的故意,伤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等,当然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能作出结论。假如某人用乱棒将他人打死,显然不能要求证实被害人死于第几棒。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来说,情况显然更为复杂。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每个参与人都直接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也不要求每个参与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共同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参与了伤害他人的行动,伤害结果确实由参与人所造成,无论是由哪一个人行为所直接引起,其他人都应当对伤害结果共同负责。惟有这样,才符合共同犯罪的责任原则,也才能不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处理上述案件,有两点应当注意:其
一,在二人以上共同殴击他人致人伤害或伤害致死的案件中,经查明有的人有伤害的故意,有的确无伤害他人的故意的,对后者不宜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其
二,在共同殴击他人致伤或致死,又不能查明何人的行为是致伤、致死的直接原因条件下,应当根据各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程度。
关于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一般认为,当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人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或防止了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部分故意伤害实行犯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中止;其他没有中止意图和中止行为的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如果共同伤害实行犯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故意伤害行为,甚至采取了阻止其他共同伤害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但仍没有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则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既遂犯论处,对于采取中止行为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关于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实行人事前有明确的伤害故意,经过共同协商并付诸实施造成伤害结果的,一般都应认定故意伤害罪。对主犯和直接实施者按伤害结果量刑,对其他参与者(通常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可视其未遂或者中止的原因,定罪并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2)共同故意伤害中,实行人事前没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使用的工具的物理、化学属性,其他行为人知道足以致人伤亡(如实行行为人携带凶器、硫酸等),并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对直接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人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认定(无预谋的共同犯罪),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共同行为人事前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也未预料会有明确的伤害结果,如一般赤手空拳的群殴行为,如造成伤害后果的,对直接后果的实施者和首要分子可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参与人一般不宜定故意伤害罪。没有伤害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如具备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可定聚众斗殴罪,情节不太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在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的犯罪中,有时会出现两个“不明”,即伤害结果由谁直接造成的不明或整个伤害行为由谁组织、领导的不明。对于伤害后果由谁直接造成不明的,有主与从之分的,按作用不同分别量刑,没有主从之分的,参与人一律按犯罪后果定罪量刑;由谁组织不明的,由后果的直接造成者负主要责任,其他人依法从宽处罚。
(5)故意伤害罪中的片面共犯问题。即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伤害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的情况。如果伤害结果是由于故意伤害行为人造成的(是在片面共犯的帮助下),则片面共犯和故意伤害行为人都应定故意伤害既遂;如果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没有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对片面共犯及实施伤害行为人都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6)伤害行为的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故意对某人实施伤害行为,但是彼此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联系,如甲在伤害乙时,丙与乙也有仇怨,丙也对乙实施了伤害行为,如果能够区分伤害结果的,由谁造成的就由准承担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责任;如果不能认定伤害结果是由谁直接造成的,则对同时实施者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2.复杂共同故意伤害犯罪
复杂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是指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人之间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分工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存在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影响问题。一般来说,当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如果未遂是出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则实行犯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都构成故意伤害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了犯罪,如果中止系出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实行犯中止的效力不能及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后者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的预备犯论处(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时),或者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论处(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如果情况相反,即故意伤害的实行犯的中止不是出于实行犯的意志,而是出于教唆犯或帮助犯、组织犯意欲中止故意伤害结果的发生,并已阻止伤害结果的发生的,则教唆犯或组织犯、帮助犯分别单独成立中止犯,实行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如果实行犯在教唆犯或帮助犯、组织犯的劝说后也自动中止了犯罪,则教唆、组织、帮助、实行犯都构成故意伤害的中止;如果实行犯不听劝阻,执意要给被加害人造成伤害结果,而教唆犯、帮助犯没有有效地防止伤害结果的发生的,则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均成立故意伤害的既遂,但应对教唆犯、帮助犯为中止实行犯的伤害行为而采取劝说阻止行为的情节,在量刑上给予酌情从轻考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夫妻房产只有一个人名算共同财产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夫妻房产只有一个人名算共同财产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共犯只供述自己的罪行算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12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共犯只供述自己的罪行,算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共犯只供述自己的罪行算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共同犯罪中只有没有一个共同罪名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