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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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一、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如下: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法》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

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认定为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其中,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后罪的事实以及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据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再次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累犯的法律后果包括: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4)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

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认定为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其中,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后罪的事实以及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据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再次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累犯的法律后果包括: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4)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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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和惯犯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累犯和惯犯包括哪些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和惯犯的区别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所谓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累犯和惯犯有以下区别:
1、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
2、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4、在主观方面,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惯犯;
5、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而构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
相关法律知识: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与再犯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与再犯包括哪些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不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累犯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罚具有惩罚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功能。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个别偶犯、初犯,以教育感化为目的,该依法从轻处罚的,就依法从轻处罚,尽早将其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对那些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员,就应该充分发挥刑罚的严厉性,重拳打击,依法严惩,以教育惩戒个别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次触犯这根高压线,充分发挥刑罚的双重功能。为此中国刑法典应建立故意累犯与过失累犯的双重体制,在体现对累犯从严惩处的同时,平衡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小,搞好利益权衡,区别对待。
1、对故意累犯应采用严格的尺度标准,即指曾经犯过罪而又在任何时候再故意犯罪,不问其犯罪的种别、刑罚的种类及轻重如何,均认定为累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故意犯罪,就认定为故意累犯,从重处罚。这样作出规定,以使得犯过罪的人在主观方面不再敢重涉违法犯罪的道路,考虑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后果的严重性,而从内心深处打消犯罪的意图,自觉守法。
2、对过失累犯应根据其主观恶性较故意累犯轻微的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已内作为时间界限较为适宜,即指曾经犯过罪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过失犯罪,就构成过失累犯,对过失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不受刑法关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限制。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过失犯罪,就认定为过失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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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累犯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在缓刑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人。构成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与后罪均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一种犯罪必须发生在前一种犯罪执行后或赦免后的几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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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和惯犯包括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累犯和惯犯包括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和惯犯的区别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所谓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累犯和惯犯有以下区别:
1、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
2、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4、在主观方面,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惯犯;
5、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而构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
相关法律知识: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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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类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累犯的类别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的刑事责任有哪些累犯比初犯和其他犯罪人所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更大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决定了对累犯应该从严惩处的量刑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累犯适用刑,确定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其他犯罪人与初犯从重惩罚,而应该是以下不构成累犯的其他犯罪人与初犯作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予以从重处罚。具体地说,就是指当累犯所实施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当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
2、对累犯从重处罚并非要一律“判满贯”,即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从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对“从重处罚”理解为就是要“判满贯”,才能体现刑法的“从重处罚”的精神,这种片面理解和做法是不妥的。当然是可以对累犯判处最高法定刑,而且这也是“从重处罚”的应有之意,但是切不能不问具体情况,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适用的刑罚,要杜绝不顾具体案情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3、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条件,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都必须对累犯在其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中较长的刑期,没有灵活的余地。
4、要正确解决累犯的刑事责任问题,除了正确理解和把握“从重处罚”的原则外,还要考虑到刑法第74条之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缓刑的适用是以犯罪人的罪行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回到社会不致危害社会实施犯罪为条件。对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害性的累犯,当然不能适用缓刑。否则,不但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也不利于累犯的改造。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决定了对累犯排除适用缓刑。
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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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包括哪些类型?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累犯包括哪些类型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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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期满后又犯罪是累犯吗,累犯包括哪些惩罚
[律师回复] 缓刑期满后又犯罪是累犯吗,累犯有哪些惩罚
一、缓刑期满后又犯罪是累犯吗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累犯有哪些惩罚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可以”是选择性规范,即适用者可以选择从重,也可以不选择从重。“应当”从重则是命令性规范,法官没有灵活选择的余地。即凡是符合累犯条件而构成累犯的,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相关知识: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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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累犯的量刑情节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累犯的量刑情节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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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包括哪些类型?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累犯包括哪些类型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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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包括哪些类型?构成累犯的条件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累犯包括哪些类型构成累犯的条件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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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法律术语,是刑法规定的,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以外,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包括具体要件或者是要素。
1.犯罪行为(危害行为)
2.行为的结果
3.行为的对象
4.行为的手段和方法
5.行为的时空条件
把要件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是指任何一个犯罪所必须要求的要件(要素)是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行为之外的要件都属于选择要件。
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
结果:有的罪有结果的要求,有的罪没有结果的要求。如一些危险犯定罪的要求是只要造成这种发生危险就可以。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和非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
客观上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
持有型形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通说上认为是作为的犯罪行为。持有型形犯罪还带有继续犯或持续犯特点。
重点把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具有特定性、法律性
2.构成犯罪义务的来源包括:
(1)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刑事法律规定,也可以是非刑事法律规定,如遗弃罪、偷税罪
(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注意:行为人必须在履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的活动中才会产生本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主要指合同行为
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先行行为又叫前行行为)
例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引起危险也能成为义务来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否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演变为数罪。
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无过错行为,无过错行为导致了危险,先前行为应当包括无过错行为。例如,小孩在麦垛中玩中。
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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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的故意、实施了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
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d.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累犯可以判缓刑吗,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
[律师回复] 累犯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适用一般缓刑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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