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能够卖给债务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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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不良资产能够卖给债务人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不良资产能够卖给债务人吗

一、不良资产能够卖给债务人

不良资产能够卖给债务人,只要符合平等、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都是没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打包卖给资产管理公司是个非常严谨的过程,期间都有反复催收、经过诉讼或仲裁等一系列的流程,最后需要法院等出具判决文书等文件,商业银行把一整套资料报送上级和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备案,报送税务机关申请抵税,然后才能做账务处理。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

二、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保全吗

能够进行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能够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能够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个人债务能够免除吗

个人债务能够免除,但是只有债权人能够宣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一、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免除是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5、免除能够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债权人能够免除债务的部分,也能够免除债务的全部。

7、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表达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不良资产能够卖给债务人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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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尽职调查情况,对不良资产债权的有效性、担保的有效性等进行法律判别分析主债务人、担保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意愿和能力,分析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对是否可以信赖作为合作伙伴,进行分析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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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收购及追加投资的投入和预期收益,并对价格和市场变动情况下的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
(四)、谈判商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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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要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要怎样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1、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合同法》第79条规则:债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拜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
(二)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只需当事人的商定是真实的意义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该等商定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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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乱。
3、银行转让详细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运营性活动,不触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历问题,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有关企业借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规则。
金融不良债权不可以转让的情况如下:
1、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
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运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益。因而,由贷款而构成的债权及其他权益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历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答应,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答应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对不具备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未获得答应证者,一概不得运营金融业务。《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19条规则,“未经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21条规则,“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上述规则均明白指出,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具有特许资历的金融机构来运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如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该受让方因不具有金融业务资历,违背了国度的法律的强迫性规则,而招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2、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
假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原来贷款合同的主体将变卦为非金融机构,将构成企业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假如认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将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则相悖。由此招致银行向其他非金融企业转让债权的合同无效。
3、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不良债权的定价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目前尚未有国际公认的定价规范和程序,不良债权定价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最大艰难。况且,《贷款通则》规则,除决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议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未经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而既然是不良债权的转让,通常是回收有艰难的债权,不论是作为转让方的债权银行,还是作为受让方的企业,均希望采取打折的方式停止,依照账面价值转让不良债权简直是不可能的。而在《贷款通则》如此严厉的禁令之前,以市场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4、核销方面的障碍。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方法》规则,金融企业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之后,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方可认定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历的;
(二)借款人死亡;
(三)借款人遭受严重自然灾祸或者不测事故;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整中止运营活动、终止法人资历的;
(五)借款人冒犯刑律,遭到制裁,财富缺乏出借债务又无其它债务承当者的;
(六)经对借款人、担保人强迫执行、裁定执行终结的;
(七)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小于贷款本息差额的局部;
(八)因开立信誉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发作的垫款;
(九)经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由于财政部规则了严厉的贷款核销条件,对除此之外的贷款损失,将招致无法核销的结果,因而,也在客观上限制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让操作。
5、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既然是不良债权转让,那么债权资产的实践收回率就不可能到达100%,但是另一方面,在转让过程中,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有的债权受让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以至更为低廉的价钱购置不良债权,然后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国度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则:“…… 在停止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背国度规则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形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将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查处。假如商业银行停止债权转让的,将触及到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高人民于2005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讯和执行工作中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把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对当前审理和执行触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提出了明白的请求。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答应、未实行拍卖程序的状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别人,可能招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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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是什么
一、由政府直接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核销,一次性解决问题
先核销企业债务,在从银行资产中将部分贷款核销掉,同时从银行负债中核销相应的坏账准备金或资本金。该措施的支持者认为不良债务本身就是遗留下来的,是政府改革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来执行最终债务人的义务,因此,政府应一次性核销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这样可使企业摆脱沉重的包袱,改善经营管理状况。该可以使国有企业在短时间内解决债务问题,但是却会带来更多的问题。首先,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不仅仅是体制改革造成的,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底下也是不良债务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不良债务的成本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则会增强国有企业利用各种权利套取银行资金的动力,硬约束难以形成。此外在核销不良债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核销的方降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率。
二、进行债务与股权的转换
企业的债务转变为投资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该方法是将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划分,分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投资银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股权。企业的债务转换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则消除了企业还款压力,对国有企业来说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应该严格区别银行债券变股权与银行的投资业务,在国外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大约有20%~30%的投资业务,但投资品种主要限于政府债券,股权的投资很少,而且是管理流动性和获取收益为目的的。而我国银行的债权变股权实质上形成了对企业的控制,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的经营,而且为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形成对银行的拖累。因此,简单的债权变股权是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必然很难推行下去。
三、由财政筹集资金向企业注资,核销不良债务
即通过财政注资给企业,企业还款给银行,银行再还贷款给银行的方式在不增加社会信用总量的基础上解决不良债务问题。实质上,该方法与直接核销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债权的方法是相同的,最终都是由财政对不良债务买单,因此也不可行。
四、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
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逐步化解的过程。但是考虑到国有企业改革与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需要,也不能仅采取从增量控制的方法来逐步稀释不良债务。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采用短期治理与长期致力相结合的方法。
1、从体制上讲,应当彻底规范政府行为,抓好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产权的主体。不良债务的形成与我国政府的职责不清、行为缺乏约束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僵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将自身的一些职能或责任转移到企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政府参与企业的资通过程并对最终对债务负责,形成了资金的软约束。因此,应当转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观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其真正成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法人,并为自身的经营效果负责。
2、从企业角度讲,应加快企业制度的建设,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过去企业的生产活动完全由政府决定,盈亏都由政府负责,使企业缺乏经营灵活性和积极性。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由多个产权主体构成,企业拥有对财产的所用、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就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做出判断和决策。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企业行为也将更为合理。此外,应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并实施岗位负责制,建立有效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做到奖罚分明,同时应注重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引入岗位的竞争机制,以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债权置换房产是解救良方,还是新的火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置换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1、置换的多为五证齐全、销售不畅、开发商资金紧张、较为偏远的房产及旅游地产等,如南龙湖的房子,海南的房产等;
2、相当于团购,即组织一批有担保债权的客户集中购买,做债权置换的公司也是以自己手里有大批量购房客户,来跟开发商商讨价格的;
3、除了债权抵扣部分,实际支付价(现金支付+银行贷款)会低于售楼部销售价,差额部门可视为是团购优惠。有些房产(如海南房产)会做到理财金额冲抵首付款,其余款项全部按揭,相当于提高合同价,利用理财客户的贷款资格从银行获取更多的贷款;
4、债权置换公司拿到债权后,不一定有用,但可以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毕竟担保公司吸储的钱也借了出去,这是或有收益。当然,它也不在乎这,因为置换资产2%左右的手续费早已稳稳赚到手里了。如果做债权置换,一定要跟开发商网签合同、要开发票、钱要转到开发商账户里,必须是事实交易。2010年前后,很多理财客户跟开发商网签购房合同(钱转入开发商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后开发商不履行房屋回购协议(实则是归还民间借款),当理财客户(名义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手续时,以实为民间借贷不予支持。结果就是,开发商不承认是事实购房,承认是借贷,可没有钱还啊,所以就拖着呗。做债权置换时,一定要有沉没成本的意识。不管是什么原因做的担保理财,其最终结果就是投资失误/失败,这已是既成事实,不要为了挽回损失再投入新的资金,因一时冲动花钱买了个无用的资产,不仅没解脱,反而从一个坑跳入另一个坑。此外,最重要的是要看标的物的价值,它值不值那个价,资产有没有增值空间和未来收益预期如何,宁肯等待处置担保公司的债务甚至放弃债权,也不应额外花钱购入一项没有价值的资产。如果置换到合适的标的物,其交易过程要符合法律流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担保公司对社会的伤害,最重要的是对社会诚信的破坏,并摧毁了一个行业,也让大家认识到部分人为达目的使尽各种手段,不惜谎言和欺骗,这也许是资本/财富原始积累期的一个特点,只是我们需要时时警惕。当然,社会诚信体系再造是一个系统工程,非一蹴而就,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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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拍卖的流程有什么?
评估价格,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确定委托拍卖机构,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确定拍卖保留价,举行拍卖会,确认拍卖结案,这是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流程。其中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确定拍卖结案后需要去办理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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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置换房产是解救良方,还是新的火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置换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1、置换的多为五证齐全、销售不畅、开发商资金紧张、较为偏远的房产及旅游地产等,如南龙湖的房子,海南的房产等;
2、相当于团购,即组织一批有担保债权的客户集中购买,做债权置换的公司也是以自己手里有大批量购房客户,来跟开发商商讨价格的;
3、除了债权抵扣部分,实际支付价(现金支付+银行贷款)会低于售楼部销售价,差额部门可视为是团购优惠。有些房产(如海南房产)会做到理财金额冲抵首付款,其余款项全部按揭,相当于提高合同价,利用理财客户的贷款资格从银行获取更多的贷款;
4、债权置换公司拿到债权后,不一定有用,但可以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毕竟担保公司吸储的钱也借了出去,这是或有收益。当然,它也不在乎这,因为置换资产2%左右的手续费早已稳稳赚到手里了。如果做债权置换,一定要跟开发商网签合同、要开发票、钱要转到开发商账户里,必须是事实交易。2010年前后,很多理财客户跟开发商网签购房合同(钱转入开发商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后开发商不履行房屋回购协议(实则是归还民间借款),当理财客户(名义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手续时,以实为民间借贷不予支持。结果就是,开发商不承认是事实购房,承认是借贷,可没有钱还啊,所以就拖着呗。做债权置换时,一定要有沉没成本的意识。不管是什么原因做的担保理财,其最终结果就是投资失误/失败,这已是既成事实,不要为了挽回损失再投入新的资金,因一时冲动花钱买了个无用的资产,不仅没解脱,反而从一个坑跳入另一个坑。此外,最重要的是要看标的物的价值,它值不值那个价,资产有没有增值空间和未来收益预期如何,宁肯等待处置担保公司的债务甚至放弃债权,也不应额外花钱购入一项没有价值的资产。如果置换到合适的标的物,其交易过程要符合法律流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担保公司对社会的伤害,最重要的是对社会诚信的破坏,并摧毁了一个行业,也让大家认识到部分人为达目的使尽各种手段,不惜谎言和欺骗,这也许是资本/财富原始积累期的一个特点,只是我们需要时时警惕。当然,社会诚信体系再造是一个系统工程,非一蹴而就,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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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已死遗产不够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人已死遗产不够债务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
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债权人要追债,
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
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因此,林女士可以从许先生的遗产中清偿,若其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则可要求许先生的继承人还款。
若碰到债务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债权人可要求监护人从其代管被监护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因此,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监护人还款,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清偿欠款,但这笔钱实际上本来就是债务人的,若监护人拒绝还款,则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诉至法庭,此时监护人将成为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应诉。
回迁房地下车位能够买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回迁房地下车位能够买卖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是否被抵押等,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又无其他合适的房源可买:在合同中约定的买卖条件实现时,既解决了买方住房的燃眉之急,多不利于买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或叫全部产权,在和卖房者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买方除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外,并且一旦出事。若一定要买,以产权过户为合同生效条件及全部付款条件、部分产权。即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明确禁止买卖转让无证房屋的,容易产生风险,同时要注意该房是否有共有人,能否有其他的变通方式,卖方不能解除合同,这样,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又能尽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这里须注意的是。另外。因此回迁房的买卖转让应是已办理了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可知的因素过多回迁房一般分为有产权,建议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的形式。有人问因急需住房。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购买者只需要查验房屋所有权证。有产权的又分为大产权,不得转让:回迁房买卖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好办理产权证的相关事宜及违约责任即可、小产权,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暂不宜购买,必须无条件的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房屋转让。如果确实想要。律师认为,使其既可买房、无产权两种,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共有人是否同意。部分产权一般是指土地为划拨,对于拥有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但考虑到这样操作往往因时间长。对于拥有全部产权且已办了产权证的回迁房在买卖时,对已看中确实想要但又无证的回迁房,又可减少风险、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便可进行交易,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当卖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时,非不可抗力,还是以谨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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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是不良资产车能买吗?
如果是法院拍卖的车,只要走的正规法律程序就没有什么问题,一般都是需要进行尽职调查,谈判,报批等流程,确定拍卖的资产没有问题,然后拍卖,债权交接转让,他们会出具车辆手续和证件,然后拿这些就可以到车管所正常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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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
[律师回复] 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经研究,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答复如下,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执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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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不良资产的过程是怎样的?
拍卖不良资产的过程首先是进行不良资产的价格评估,评估之后做出拍卖的决定,接着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委托之后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展示之后确定拍卖保留价,保留之后举行拍卖会,最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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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能够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因与李某感情不和,自2009年5月张某便带着3岁的女儿去了另外一个城市,开始过上分居生活。2010年2月份,李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朋友胡某借了3万元,并打有欠条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李某无力偿还欠款,胡某便找到张某让其还钱。此时,张某完全丧失了破镜重圆的信心,在大感失望的同时,至要求与李某离婚。在离婚官司尚未下判决的时候,胡某又将夫妻二人告上了,要求连带偿还债务。
【分歧】
对于本案的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李某所欠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应该由张某连带偿还,而应由李某自己偿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张某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且李某借的钱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张某在还款限额内享有追偿权。
【评析】
一、分居不等于离婚。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从本案情况看,张某与李某分居还未满一年,彼此对婚姻可能都还抱有很大希望,尚未将离婚提上日程,婚姻关系基本上还在有效地维持着,如果以此就将该笔债务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对第三人胡某显然不公平。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张某既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自己与李某有婚内财产约定且胡某知道有此约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对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归属有约定且胡某知道有此约定,那么,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此认定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市场交易的良性运转。
三、张某享有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在本案中,如果张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李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张某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李某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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