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过错方可不可以享有孩子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不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后过错方可不可以享有孩子抚养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离婚后过错方可不可以享有孩子抚养权

一、离婚后过错方可不可以享有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过错方仍然享有子女的抚养权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过错方也可不可以直接抚养子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判决时,过错方的过错法院会予以考虑。

一般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有孩子没有抚养权是否可不可以判监护人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是有监护权的。

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不同,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的,抚养权是可不可以约定的。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离婚后一方再婚会影响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再婚一般不会影响孩子的抚养权的。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后过错方可不可以享有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6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后过错方可不可以享有孩子抚养权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8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0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5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4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6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7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8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2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8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8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5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0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4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5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1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女方过错方孩子抚养权可以争取到吗?
会争取到抚养权的,对于子女抚养权,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主要看什么过错,是否影响孩子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抱错的孩子也享有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36年前,因医院失误,将病床相邻的两名产妇的女婴抱错,虽然多年后两家人鉴定并认了亲生女,但两女孩依然和各自的养父母一起生活。其中一个女孩叫A。养父母前几年相继离世,A按遗嘱继承了养父的房子。不想却因此被养父的姐姐和弟弟告上法庭。本报曾多次对此事进行报道。今年4月3日,宝鸡市金台区公开一审判决,A对养父名下的房产享有继承权。多年后发现孩子抱错了1977年11月10日,25岁的张琦在宝鸡一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B。此前一天,同病房的另一产妇田小莉也生下一女婴,取名A。9年后的一天,张琦给女儿验血型时发现,女儿是
A
B型,而自己是A型,丈夫是O型,难道孩子不是亲生的1998年11月一天,张琦的母亲遇到田小莉及其女儿A。闲聊中,田小莉说自己是A型血,丈夫是B型血。经多次交流,两家人基本确认孩子抱错了,还一起照了“全家福”。经亲子鉴定,排除B与张琦夫妇的亲子关系,A为张琦夫妇的亲生女儿。2002年9月,宝鸡市金台区做出民事判决,确认张琦夫妇与A的亲子关系。但此后,两女孩依然和各自的养父母一起生活。:她履行了赡养义务养父母相继去世后,A按遗嘱继承了养父母的房子。没想到,2012年4月10日,A被养父张成的姐姐和四个弟弟联名告上法庭,他们认为A与亲生父母确定了亲子关系,A将养父张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无理无据。4月3日,宝鸡市金台区对此案一审判决,认为:被告A与亲生父母确认亲子关系,虽否定了A与张成夫妇的血缘关系,但不能溯及性否定双方此前事实上形成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被告A与张成夫妇间均没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而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继续生活,A的户籍、身份信息亦未变更,仍显示为张成夫妇子女,在张成夫妇患病期间,履行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A对张成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当事人均为化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5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抱错的女儿,也享有遗产的权益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36年前,因医院失误,将病床相邻的两名产妇的女婴抱错,虽然多年后两家人鉴定并认了亲生女,但两女孩依然和各自的养父母一起生活。其中一个女孩叫A。养父母前几年相继离世,A按遗嘱继承了养父的房子。不想却因此被养父的姐姐和弟弟告上法庭。本报曾多次对此事进行报道。今年4月3日,宝鸡市金台区公开一审判决,A对养父名下的房产享有继承权。多年后发现孩子抱错了1977年11月10日,25岁的张琦在宝鸡一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B。此前一天,同病房的另一产妇田小莉也生下一女婴,取名A。9年后的一天,张琦给女儿验血型时发现,女儿是
A
B型,而自己是A型,丈夫是O型,难道孩子不是亲生的1998年11月一天,张琦的母亲遇到田小莉及其女儿A。闲聊中,田小莉说自己是A型血,丈夫是B型血。经多次交流,两家人基本确认孩子抱错了,还一起照了“全家福”。经亲子鉴定,排除B与张琦夫妇的亲子关系,A为张琦夫妇的亲生女儿。2002年9月,宝鸡市金台区做出民事判决,确认张琦夫妇与A的亲子关系。但此后,两女孩依然和各自的养父母一起生活。:她履行了赡养义务养父母相继去世后,A按遗嘱继承了养父母的房子。没想到,2012年4月10日,A被养父张成的姐姐和四个弟弟联名告上法庭,他们认为A与亲生父母确定了亲子关系,A将养父张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无理无据。4月3日,宝鸡市金台区对此案一审判决,认为:被告A与亲生父母确认亲子关系,虽否定了A与张成夫妇的血缘关系,但不能溯及性否定双方此前事实上形成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被告A与张成夫妇间均没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而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继续生活,A的户籍、身份信息亦未变更,仍显示为张成夫妇子女,在张成夫妇患病期间,履行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A对张成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当事人均为化
抱错的女儿也享有了继承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36年前,因医院失误,将病床相邻的两名产妇的女婴抱错,虽然多年后两家人鉴定并认了亲生女,但两女孩依然和各自的养父母一起生活。其中一个女孩叫A。养父母前几年相继离世,A按遗嘱继承了养父的房子。不想却因此被养父的姐姐和弟弟告上法庭。本报曾多次对此事进行报道。今年4月3日,宝鸡市金台区公开一审判决,A对养父名下的房产享有继承权。多年后发现孩子抱错了1977年11月10日,25岁的张琦在宝鸡一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B。此前一天,同病房的另一产妇田小莉也生下一女婴,取名A。9年后的一天,张琦给女儿验血型时发现,女儿是
A
B型,而自己是A型,丈夫是O型,难道孩子不是亲生的1998年11月一天,张琦的母亲遇到田小莉及其女儿A。闲聊中,田小莉说自己是A型血,丈夫是B型血。经多次交流,两家人基本确认孩子抱错了,还一起照了“全家福”。经亲子鉴定,排除B与张琦夫妇的亲子关系,A为张琦夫妇的亲生女儿。2002年9月,宝鸡市金台区做出民事判决,确认张琦夫妇与A的亲子关系。但此后,两女孩依然和各自的养父母一起生活。:她履行了赡养义务养父母相继去世后,A按遗嘱继承了养父母的房子。没想到,2012年4月10日,A被养父张成的姐姐和四个弟弟联名告上法庭,他们认为A与亲生父母确定了亲子关系,A将养父张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无理无据。4月3日,宝鸡市金台区对此案一审判决,认为:被告A与亲生父母确认亲子关系,虽否定了A与张成夫妇的血缘关系,但不能溯及性否定双方此前事实上形成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被告A与张成夫妇间均没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而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继续生活,A的户籍、身份信息亦未变更,仍显示为张成夫妇子女,在张成夫妇患病期间,履行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A对张成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当事人均为化
放弃抚养权的孩子能否享有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协议,约定孩子归一方,从此各不相干。未抚养孩子一方能否以此来拒绝承担抚养费以及其他抚养义务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同时,父母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予以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生活为止。”由此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为如此。双方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果两人签订的协议中,免除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应是无效的。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不能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女方过错方孩子抚养权归谁?
离婚都是因为有离婚的原因所以才会想法院起诉离婚的,那么关于女方过错方孩子抚养权归谁?一般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会按照夫妻一方是否有过错来认定,会根据孩子跟谁来生活会更适合来判断抚养权的归属。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哪些人可以享受抚养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34号)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一次性支付。但生前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哪些人可以享受到抚恤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34号)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一次性支付。但生前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时女方过错方可以要孩子抚养权吗
当下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就是不会去紧紧的抓住一段根本就没有质量的婚姻不放,而现实生活当中婚姻破裂的直接导火索可能是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例如赌博,出轨,或者是虐待家庭成员的。与此同时,有些男性考虑的问题就是女方过错方可以要孩子抚养权吗?这个其实也要看女方是什么样的过错,例如仅是因为出轨,这并不影响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取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十岁小孩子能否享有抚养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孩子十周岁以上,如何认定抚养权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孩子十周岁以上的,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3、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如果根据以上三个因素不能协商的,由判决。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非婚生子女能享受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一、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婚生子女,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话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然是不正当的男女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但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应由其父母或者生父负责,非婚生子女本人是无过错的,不能把父母的错误转加在他们身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受法律同等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为了保护非婚生子的权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至该子女能生活为止。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决不是鼓励人们乱搞男女关系。因此,非婚生子女同意接受拥有接受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如果父母没有履行相关义务,非婚生子女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而言,父母其中一方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时,非婚生子女就有权其支付必要合理的费用。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只要拥有合理理由,非婚生子女还有权要求提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男方过错女方怎么争小孩抚养权?
抚养权与是否过错没有直接关系。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 子女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形。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是考虑到子女尚处于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过错财产小孩可以要吗?
离婚过错财产小孩是可以要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母亲的遗属抚养费是否享受工亡儿子抚恤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确定是否具备供养条件,一是看是否是近亲属,二是看是否有工亡职工生前供养。这里的供养是指因年少或者年老,或者身体残疾不具备劳动能力,又无基本生活来源需要工亡职工供养的情形,不包括法定应当自食其力而靠工亡职工供养的情形。
工亡职工父亲是退休职工,有基本养老金,不依靠工伤职工生前供养,无论其是否共同生活,均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离婚后过错方可不可以享有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