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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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是哪些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是哪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亲自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有效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需要判断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而判断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需要判断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而判断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是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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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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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证明
(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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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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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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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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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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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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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其中的限制民事行为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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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深圳限购房政策,自建房和农民房属于政策限制之内吗?有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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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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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现状分为三类: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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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他的监护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就从他的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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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统称为合同效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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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指的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性质以及其意义,并对自己这些行为进行控制和支配的能力。简而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什么才是辨认能力呢所谓辨认能力,指的是一个人对自己所作的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做出一个举动和行为,都是有自己的目的和想法的。如果完全没办法意识到,那么也就没有辨认能力。什么是控制能力呢所谓控制能力,指的是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达到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样道理,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办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也认为他是没有控制能力的人。在司法实践中,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两个基本要件,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将对刑事责任能力造成影响。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要对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应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则该行为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比如十岁的小孩杀了人,其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十岁的小孩并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就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都有哪些规定呢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这类犯罪主要是适用于那些刑法中明文列举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犯罪。这些罪行都是性质极其严重并且主观恶性极其明显的犯罪,法律推定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从而承担相应地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正如上文所列举的例子那样,十岁的小孩杀死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指使和教唆的,则该指使人应该承担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是判断犯罪主体的关键要素,二者相结合,才能知道是否应该追究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而实践中,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即使其犯罪的,也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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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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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制依照该国法律、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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