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在执行阶段可不可以转租
房屋在执行阶段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可不可以转租。实施的转租行为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不可以将租赁使用的房屋依法出租给第三人,转租时承租人应当告知次承租人房屋处于执行阶段的事实。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唯一房屋可不可以被执行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的,不可不可以以唯一住房为由排除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按当地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卖出款项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的;
可见,唯一住房并非不可不可以被执行,满足条件即可。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不可以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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