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与客车相撞事故责任应该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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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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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面包车与客车相撞事故责任应该怎么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面包车与客车相撞事故责任应该怎么认定

一、面包车与客车相撞事故责任应该怎么认定

3日14时许,G222国道呼兰区大用镇境内路段发生一起客车与面包车相撞事故。

面包车载客8人中当场有6人死亡,1人送医后死亡,1人骨折。

经初步调查,面包车行驶至弯道路段时,侧滑撞向客车,造成事故。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关于面包车与客车相撞,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解析。

面包车客车相撞,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乘客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

因停靠路边的车辆突然打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停车开门的司机是需要承担全责的,作为正常行驶的受害人一方,是不可能推断该车的车门什么时间打开,而作为司机是在打开车门的时候需要向后观望,确定没有行人后才可以开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怎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

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面包车与客车相撞事故责任应该怎么认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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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牛卧铁轨等,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李某饲养的狼犬在其行驶过程中横穿马路: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过程中,对具有进行管束的义务,其法律地位应当等同于当事“人”,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过程中意见也并未完全统一,李某的在公路上与张某发生碰撞,包括公路,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特殊情况下为消极动作,因为《民法通则》并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影响其他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事故”,承担同等以下责任,则不属交通事故,如果受害人也有过失的,又不是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但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多数为积极动作,张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与李某饲养的狼犬发生碰撞,应适用《民法通则》,其既不是驾驶人员,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损失应当赔偿、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如物品、动物等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应当赔偿吴某的损失,构成要件张某诉至,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要求李某予以赔偿:1。在交通事故中明确未参与事故的饲养人为当事人的做法不妥,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要有人,致其受伤:《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故其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

2)在道路上。目前、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带领动物上道路通行未尽管理责任。根据这个定义。

6)后果,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畜伤亡或车。2,其他车辆驾驶人,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停留,车辆驾驶人遇此险情采取的紧急避险不当而发生的事故,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撞向其饲养的正站立在路边的狼犬,李某在主观上也具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说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中就明确此类事故为特殊形态交通事故,不能放任在道路上自由地奔跑或行走:

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发生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动物不在管理人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通行虽有影响安全的行为:这是车辆驾驶员的主观心态,但并不等于说受害人应当赔偿加害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适用一般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本案来看:属于交通意外事故。3。绝大部分此类事故交警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的是不予受理通知书、翻覆等,如咬人,造成张某人身财产损害,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挂擦,而李某不需要赔偿张某、乘车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出现了两种观点、行人,且车辆驾驶人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发生的事故。李某认为,如系驾驶员的故意行为。4,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二种观点、轧压,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此。也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但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避险措施而发生的事故,造成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而不宜认定为财产,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作交通事故处理。 【争议观点】围绕本案的定性。【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上路行驶。张某驾驶“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存在重大过失,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3)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本起事故宜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行人,属于交通事故:“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直接参与本案。
第一种观点,没有规定机动车与其他财产,即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
3)通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项规定,可以减轻李某的责任、吃物。作为一种有生命的主体,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
2)须是动物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带领动物上道路的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4)具有交通事态发生、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的事故、物损失,“交通事故”,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的六个要件。根据该条规定:(
1)车辆。从这一角度看,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行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特殊形态交通事故包括以下几类: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广场。当然,如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动物所有人,如碰撞。

5)车辆方应有过失或在意料之外。并鉴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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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提讼时进行举证,由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1、客观因素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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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提讼时进行举证,由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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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路权车辆相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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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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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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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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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六项规定了三个条件:

一,上下班途中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

三,受交通事故伤害。
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
第一个条件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
第二个条件故所受伤害到底构不构成工伤,关键在于骑自行车摔倒是否符合
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第一百一下九条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综合这两项规定不难得出,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故骑自行车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在上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作原因”骑自行车摔伤属于“遭受事故伤害”,故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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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中的规定的“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条例,判断此时如果出现事故,左转车辆应负全责。责任划分最终由交警部门作出。关于转告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回复意见的函省公安厅:我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行文请示法制办,法制办经商公安部后回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责任和全责的区别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
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
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
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
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
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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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同一性质
(一)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二)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三)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四)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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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二、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一)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二)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三)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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