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要怎样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要怎样申请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要怎样申请

一、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要怎样申请

可以使用以下办法让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材料。并且该外国判决应当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使其具有同内国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并且按内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行为。承认与执行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但承认不等于执行,要执行还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确定有关判决的效力,后果是:

(1)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构成“一事不再理”的根据。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在当事人不愿自动执行时,根据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但有关身份及离婚判决,只要承认即可。

通常情况下,存在着外国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内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两种情况。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一国法院的判决只具有域内效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_判决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小,只限于某类或某些类的案件;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各国规定多少不同,有两三条、六七条的;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规定了特别程序,如西方国家有“执行状程序”和“登记执行程序”。在中国,立法和参加缔结得国际条约中都有有关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准则、国家和社会利益条件,可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二、法院判决离婚财产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法院判决离婚的,如果原告同时提出了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的,则财产由法院判决怎样分割,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判决。如果原告没有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的,则财产怎样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时要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人民法院审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破裂,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要怎样申请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要怎样申请
一键咨询
  • 155****14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7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0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0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7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7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3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0****56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3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3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1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5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0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8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4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法院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法院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涉外专长
国内法院是否承认国外的判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法院判决国外的判决是否承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法院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法院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涉外专长
国内法院可以承认国外的判决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院怎样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法院怎样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涉外专长
国外法院判决后,国内法院会承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3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中国法院是承认外国法官的判决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如何申请国内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国认吗?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内容执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的判决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律师回复] (
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申请承认该外国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
第六条人民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人民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按照
第八条、
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
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对外国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第十四条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第十五条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六条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第十七条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第十八条人民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第十九条人民总受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判决,但未向人民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离婚。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离婚。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申请承认的程序
[律师回复]
一、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
(一)作出判决的外国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二)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四)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拒绝承认;
(五)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二、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人民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递交。人民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人民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我国国内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涉外专长 > 涉外婚姻 > 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要怎样申请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