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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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子女探望权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子女探望权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

一、子女探望权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对于子女的探望权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探望权是不是能强制执行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子女探望权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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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时性的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这种方式探望时间长。
关于探望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任何亲属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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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什么做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哪些做法
夫妻双方离婚后,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拥有望权的一方拒绝探望,还有一种就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那么,如何申请探望权强制执行?出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要求强制执行。若子女大于十岁,需要先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再确定是否强制执行。
1、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2、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3、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有关探望权规定
探望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抚养费放弃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1、男方放弃抚养权、探视权,女方放弃向男方追诉抚养费,上述几项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签字了,也无法约束彼此。因此,建议放弃这种荒唐的想法。在女方出现严重传染性疾病、因伤致残等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形,男方是有权也应当履行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的。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其社会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弥补孩子的家庭破碎感,使其成长阶段享受到父爱与母爱,使其形成健康的人格,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有利于成为完整健康的人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虽然司法解释的原则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额抚养费,但是如果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依法是不予允许的。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或虐待。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生活为止。
3、男女双方可以协议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要,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不予允许。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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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离婚后儿子被法院判决归她,法院说我有一个月一次的探视权。可是判决下来了,我老婆家人却死活不让我见孩子。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根据《》第条、第条,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law]》第条、第条、第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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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强解执行的适用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探望权强解执行的适用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义务方不履行义务,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第48条将其纳入强行执行的范围之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探望权涉及子女人身问题,为避免强制执行中的偏差,《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又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就是说,当子女不愿意对方探望,或不愿意到对方住所居住时,人民不能强制将子女带走。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不愿意被另一方探视时,人民对此应区别对待。应根据子女的行为能力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理由和原因,分析子女能否单独作出拒绝父母探视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以子女的意见为主要依据,
但子女在10周岁以下时必须进行分析鉴别拒绝探视是否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孩子毕竟还是孩子,虽然对于自己是否需要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毕竟因为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的局限和自己对于将来成长过程中可能的需要认识不足,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感性因素居多,而理性因素缺乏。同时,处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能出于报复、仇视等心理作用而教唆孩子拒绝另一方的探视,所以对于人民来说在执行过程中,不应简单化地以孩子的意见作为唯一的依据,应当综合考虑。假如拒绝探视确实是出于子女的真实想法,可以做工作让另一方暂停探视。在特殊情况下,一方因患有传染性疾病、对子女有虐待等暴力向等等情况下,人民可以裁定中止其行使探望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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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探望子女不给探视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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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可依法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在遇到对方不让探望子女时,首先最好是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
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商,那就可以选择向提讼。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那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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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费标准,首先探视权,指的是父母双方分居、离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判决撤销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所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新婚姻法对探视权利进行了确认,探试频率、探视时间、探视方式都可以确定。一般认为,探视时间固定在某一日期比较好,探视频率不能频繁也不能随意,间隔半个月左右为宜,探视方式可以是探望,也可以接出来,事先应安排好时间、地点。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探视权的行使,最基本的标准和要求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要便于抚养方的管理和教育。对于一方借探视骚扰对方或探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院将撤销其探视权。 2、 金钱可以买断探视权吗?“生子损失费”能否得到法律认可? 探视权在性质上属于人身亲权,它建立在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上,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任何行为包括离婚都无法解除。对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已,并非解除其与子女间的关系。因此,金钱不能买断探视权。如果本案由当事人私下解决,并且双方均同意以10万元了结此事,则可“民不举,官不究”,既然已经闹上法庭,就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要确定这10万元的性质及李女士有没有获得这10万元的合法依据,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没有“生子损失费”一说。从本案案情来看,李女士和林先生非婚生子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没有谁侵犯谁的权利因此也就不存在有任何的“损失”,因此,“生子损失费”之说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不宜写入调解书中。何况本案还有“借腹生子”的嫌疑,“借腹生子”已被法律明文禁止,这种违法行为衍生出来的费用属于非法收益,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3、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保护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视权纠纷最大的问题是执行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遭到阻挠,由于探视权涉及人身,无法直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拒不执行探视子女的判决或裁定这一行为纳入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为了保护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在婚姻法中应增加强制执行探视权规定。当然这里的强制执行并非专门针对人身而言,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阻碍探视权行使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来间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若情节严重的,探视权受阻的一方还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请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离婚案件的判决中要写明探视的内容,以利于日后执行;当事人协议离婚的,要注意在协议中写入有关探视问题,一旦日后一方违反这部分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中若未涉及此内容的,探视权受阻的一方也可以探视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唯有这样方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4、 子女在此类协议中完全处于被动吗?他们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如何保护? 法律增设探视权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使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够定期看望子女,不致遭受离婚、失子的双重精神痛苦。另一个是使父母离异的子女依然可以得到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爱护,不致因长期与一方生活而与另一方感情淡漠,不致因父母离异而给其造成心灵创伤。探视权的规定应更主要地为子女的最优利益考虑,必要时可以征求子女的意见。如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探视不能过于频繁,每次探视时间不宜过长且应固定较为妥当;在探视期内,一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另一方与子女有单独相处的机会和良好的环境;如果探视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向法院申请剥夺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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