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期间能否中止中断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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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保证责任期间能否中止中断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保证责任期间能否中止中断

一、保证责任期间能否中止中断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说,立法承认保证期间存在中断的情况,而具体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保证期间因起诉而中断

保证期间不会因为起诉而中断的。

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否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否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起诉会导致保证期间中断

保证期间不会因为起诉而中断的。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否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否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保证责任期间能否中止中断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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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期间能否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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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起诉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起诉中止和中断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或者被告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
(2)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 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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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中断、延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中止、中断、延长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或者被告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怎样判断敲诈勒索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犯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自动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自认为(确信)当时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2、时间性,即是指犯罪中止应当在哪一个时间段内才能成立。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 3、有效性。即是指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处于犯罪预备或实行阶段,自动、彻底停止犯罪。这里要求停止犯罪要彻底。所谓彻底,就是要求行为人采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效手段,并达到实际效果。例如,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仅要求自己停止犯罪,还须有效实现其他共犯停止犯罪。对于侵财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停止侵害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因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和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一般存在时间差,或者约定的地点认识不一致,中间环节可能脱节,造成行为人没有取得财产或者放弃取得财产,但被害人已经实际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告知、暗示或行为)向被害人明确表达停止犯罪的意图,以让被害人做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处分财产的反应。如果犯罪分子仅仅自己放弃犯罪,但没有通过有效途径将其放弃犯罪的信息传达给被害人,而被害人依然处于威胁之中,并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中止。同样,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没有处分自己的财物,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适用敲诈勒索罪中止的相关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如何区分诉讼中止和中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或者被告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
(2)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 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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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断、中止、延长吗
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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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么区别诉讼中止和中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诉讼中止和中断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或者被告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
(2)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 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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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有何区别
1、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障碍。本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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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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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139、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甲于2010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讼时效为一年),欲起诉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失。诉讼时效至2011年5月31日届满。5月29日当地发生水灾,全县道路被水浸,无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复正常,那么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诉讼时效中断,从6月3日开始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6月3日起计多5天,即至6月7日。建议理解的时候,运用数轴来表示,会简单很多了。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甲欠乙10万元,承诺2010年6月1日还。那么诉讼时效为两年,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4月1日,乙起诉要求甲还10万元,法院立案后,乙致电甲说还款,要求甲撤诉。甲撤诉了,但乙没有还款。那么这10万元的借款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2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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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规定,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等。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  
1、提讼。即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劳动合同是试用期中断还是中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合同未到期,不存在终止合同的说法,如果用人单位中止合同的话,都是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因其它原因解除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从理论上讲,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仅约定试用期不是完整的合同。但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该使用期合同应视为为期六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由于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不成立,那么六个月应支付转正工资而不是减半工资。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不给上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4、合同到期后你有权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拒签,则需要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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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可以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肯定是不可以的,最长诉讼时效一般就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里面最常用的诉讼期限,对于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只要超过了此期限,法律就不会再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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