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退彩礼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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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退彩礼费,夫妻双方已经办了结婚证的,婚后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给彩礼直接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情形下法院才能根据男方的诉求判决女方退彩礼,关于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退彩礼费吗下文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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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退彩礼费吗?

一般不会,除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可证明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能向法院主张退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要求退彩礼怎么确定举证责任?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离婚要求退彩礼法院审理流程有哪些?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五、离婚要求退彩礼被告享有哪些权利?

1、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有选择调解的权利。

8、自行和解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可见,起离婚法院判决退彩礼费吗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财产返还纠纷的法院也要根据具体案情判决。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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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退彩礼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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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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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必须退彩礼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法院判决离婚必须退彩礼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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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彩礼返还纠纷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应该怎么样解决
[律师回复] 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纠纷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怎么办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因此,解决彩礼纠纷,应当与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别:
(一)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结婚彩礼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类纠纷是笔者审理最多的,也是笔者体会最深的案件。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相恋,再到结婚生子组织家庭,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男女结合的方式亦不尽相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由恋爱;另一种是经媒人介绍。第一种方式以城市、城镇居民居多,另一种方式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居民居多。相比较而言,经媒人介绍的比自由恋爱的,产生“彩礼”的纠纷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名目繁多,解决此类“彩礼”纠纷,有的学者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另一观点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词,并举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的当事人,孩子也生了好几个,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曾经给付的彩礼。这种情况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指的是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较多地购置了陪嫁物品,但女方的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亦出资为女儿置办的陪嫁物品除外。在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女方也会相应的提出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请求。以第一种观点为例,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对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据该观点不予支持,而对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主张应如何处理,是支持女方的请求,还是驳回。如支持女方请求,那么该处理结果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使男方“血本无归”,处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如驳回女方的主张,则“嫁妆”系女方的个人财产,依据物权法原理,女方有要求男方返还原物的权利,显然与物权法相悖。再如观点
二,“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观点实际剥夺了已同居生活的男方的财产权,限制了人民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再提出返还“彩礼”纠纷,使大量的此类纠纷在民间继续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因素,这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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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必须退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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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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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较多地购置了陪嫁物品,但女方的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亦出资为女儿置办的陪嫁物品除外。在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女方也会相应的提出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请求。以第一种观点为例,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对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据该观点不予支持,而对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主张应如何处理,是支持女方的请求,还是驳回。如支持女方请求,那么该处理结果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使男方“血本无归”,处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如驳回女方的主张,则“嫁妆”系女方的个人财产,依据物权法原理,女方有要求男方返还原物的权利,显然与物权法相悖。再如观点
二,“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观点实际剥夺了已同居生活的男方的财产权,限制了人民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再提出返还“彩礼”纠纷,使大量的此类纠纷在民间继续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因素,这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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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什么,彩礼包含哪些,彩礼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彩礼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结婚彩礼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类纠纷是笔者审理最多的,也是笔者体会最深的案件。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相恋,再到结婚生子组织家庭,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男女结合的方式亦不尽相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由恋爱;另一种是经媒人介绍。第一种方式以城市、城镇居民居多,另一种方式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居民居多。相比较而言,经媒人介绍的比自由恋爱的,产生“彩礼”的纠纷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名目繁多,解决此类“彩礼”纠纷,有的学者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另一观点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词,并举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的当事人,孩子也生了好几个,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曾经给付的彩礼。这种情况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指的是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较多地购置了陪嫁物品,但女方的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亦出资为女儿置办的陪嫁物品除外。在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女方也会相应的提出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请求。以第一种观点为例,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对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据该观点不予支持,而对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主张应如何处理,是支持女方的请求,还是驳回。如支持女方请求,那么该处理结果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使男方“血本无归”,处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如驳回女方的主张,则“嫁妆”系女方的个人财产,依据物权法原理,女方有要求男方返还原物的权利,显然与物权法相悖。再如观点
二,“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观点实际剥夺了已同居生活的男方的财产权,限制了人民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再提出返还“彩礼”纠纷,使大量的此类纠纷在民间继续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因素,这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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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女方拒退彩礼怎么办?
法院判决后女方拒退彩礼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会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是裁定,当事人必须要履行,其中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之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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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解决彩礼纠纷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解决彩礼纠纷的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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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结婚彩礼纠纷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类纠纷是笔者审理最多的,也是笔者体会最深的案件。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相恋,再到结婚生子组织家庭,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男女结合的方式亦不尽相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由恋爱;另一种是经媒人介绍。第一种方式以城市、城镇居民居多,另一种方式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居民居多。相比较而言,经媒人介绍的比自由恋爱的,产生“彩礼”的纠纷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名目繁多,解决此类“彩礼”纠纷,有的学者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另一观点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词,并举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的当事人,孩子也生了好几个,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曾经给付的彩礼。这种情况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指的是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较多地购置了陪嫁物品,但女方的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亦出资为女儿置办的陪嫁物品除外。在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女方也会相应的提出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请求。以第一种观点为例,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对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据该观点不予支持,而对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主张应如何处理,是支持女方的请求,还是驳回。如支持女方请求,那么该处理结果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使男方“血本无归”,处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如驳回女方的主张,则“嫁妆”系女方的个人财产,依据物权法原理,女方有要求男方返还原物的权利,显然与物权法相悖。再如观点
二,“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观点实际剥夺了已同居生活的男方的财产权,限制了人民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再提出返还“彩礼”纠纷,使大量的此类纠纷在民间继续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因素,这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2020彩礼纠纷解决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决彩礼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解决彩礼纠纷,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2、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3、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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