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把财产赠与第三者可不可以追回
夫妻一方把财产赠与第三者可不可以追回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一方擅自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不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不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婚外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一方债务可不可以执行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债务不可不可以执行共同财产,但是可不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部分的财产。
因为只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才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配偶才有共同承担的义务,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己用个人财产承担,法院不可不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只可不可以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不可以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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