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如何强制执行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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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如何强制执行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如何强制执行呢

一、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如何强制执行

子女的探望权是没有办法强制执行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如何强制执行探望权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不让探望孩子,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如果父母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确定探望时间,或者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协商,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法院应当受理探望权人的请求,依法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增强可操作性,以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

还应该指出的是,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具体探望时,还应该考虑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约定或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探望权人不得强行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如何强制执行呢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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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对于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lt;婚姻法gt;的解释
(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我和我老婆离婚后儿子被法院判决归她,法院说我有一个月一次的探视权。可是判决下来了,我老婆家人却死活不让我见孩子。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根据《》第条、第条,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law]》第条、第条、第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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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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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时性的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这种方式探望时间长。
关于探望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任何亲属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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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法院的帮助下,可以使探望权获得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和孩子生活的那一方违反规定拒绝帮助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来对孩子进行探望,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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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样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时性的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这种方式探望时间长。
关于探望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任何亲属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时性的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这种方式探望时间长。
关于探望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任何亲属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什么做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哪些做法
夫妻双方离婚后,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拥有望权的一方拒绝探望,还有一种就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那么,如何申请探望权强制执行?出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要求强制执行。若子女大于十岁,需要先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再确定是否强制执行。
1、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2、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3、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有关探望权规定
探望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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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强制执行探望权吗?
探望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中详细规定了,如果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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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电子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时性的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这种方式探望时间长。
关于探望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任何亲属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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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包括什么做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哪些做法
夫妻双方离婚后,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拥有望权的一方拒绝探望,还有一种就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那么,如何申请探望权强制执行?出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要求强制执行。若子女大于十岁,需要先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再确定是否强制执行。
1、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2、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3、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有关探望权规定
探望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包括哪些做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哪些做法
夫妻双方离婚后,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拥有望权的一方拒绝探望,还有一种就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那么,如何申请探望权强制执行?出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要求强制执行。若子女大于十岁,需要先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再确定是否强制执行。
1、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2、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3、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有关探望权规定
探望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抚养费放弃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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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放弃抚养权、探视权,女方放弃向男方追诉抚养费,上述几项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签字了,也无法约束彼此。因此,建议放弃这种荒唐的想法。在女方出现严重传染性疾病、因伤致残等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形,男方是有权也应当履行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的。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其社会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弥补孩子的家庭破碎感,使其成长阶段享受到父爱与母爱,使其形成健康的人格,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有利于成为完整健康的人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虽然司法解释的原则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额抚养费,但是如果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依法是不予允许的。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或虐待。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生活为止。
3、男女双方可以协议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要,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不予允许。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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