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否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否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否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子女已经成年父母还需要付抚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否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否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否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否力和条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否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否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否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能否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否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不支付抚养费能否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否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但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并不能否构成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有利原因。孩子由谁抚养,应取决于由谁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否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否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父母能否为子女改姓而拒付抚养费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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