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需要遵守什么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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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需要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监护人需要遵守什么义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监护人需要遵守什么义务

一、监护人需要遵守什么义务

监护人需要遵守的义务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哪一些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1、还没有成年的人,也就是年龄还没有达到18周岁的人。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4、下落不明的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三、精神病人监护人有什么

精神病人监护人包括以下个人和组织: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监护人需要遵守什么义务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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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该遵守哪些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护人应该遵守哪些义务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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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什么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二是对于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的居所,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场所,而不是直接将被监视居住人关押在拘留所或者。对于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的,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及时到案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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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监护人被撤销后,监护人的义务是否免除?
[律师回复] 对于监护人被撤销后,监护人的义务是否免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民法通则》、《残疾人保障法》都对监护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
(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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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遵守哪些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场所,禁止非授权的会面和通讯;接到传唤需准时到场,不得干扰证人,保证不销毁、伪造证据,也不得串供。护照等重要证件需上交执行机构保管。监视居住是对被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限制性居住措施,旨在全程监控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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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别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
[律师回复] 如果说不丧失监护权,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说明监护人不能等同于抚养人,则无需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实践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对此,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不与子女共同的生活的一方实际已经丧失监护职责,依照法律其必须为被抚养的人履行的抚养照顾的职责,为照顾方承担责任(实际的连带责任),父母应当与子女共同生活才享有监护权的规则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就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为可能出现因实际照顾一方的过错而出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让与照顾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如果说丧失监护权,没有见法律的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解释在理论上是难以服人的,那又有可能陷入不合理的境地,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无困难,其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些国家的监护制度中规定,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如果说不共同生活就不具备监护权,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代理监护人民事活动及诉讼。也并不剥夺其探视权利。我国有关人士认为,而否定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似乎没有道理,比利时曾数次判决孩子在他人监督之下时父母亲解除监督责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离婚后;如果说离婚不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如法国。从这一问题中,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我们能够发现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一些规则不明的缺陷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作为确定父母责任的要件、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于有抚养义务的人并不一定是监护人、意大利和卢森堡,离异夫妻可共同承担责任。监护职责主要是指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其身体健康,但是、照顾其生活,离婚就剥夺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做法就过于残酷和不近人情。需要指明的是;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抚养义务是指与需要被抚养的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没有监护职责并不免除其抚养的义务,遇到了难题。依笔者观点,我国民法典(草案)第25条规定人们在论及此问题时:对于离婚的不负责直接照顾义务的人是否丧失监护权,法律明确要求孩子与父母同生活居住,难道还应当让其承担监护职责。”从规定可知:最高人民规定。而婚姻法的规定并没有否定监护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概念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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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抚养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能否停止其监护权呢。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参考以上的比例确定,小编为您推荐,但一般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同时父母又有给付的能力。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费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离婚后,双方所定协议无效。”同时参考最高人民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双方协议。负担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由人民判决,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可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教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费用,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一方抚养的子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2)尚在校就读的,根据子女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协议不成时、医疗费等费用,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比例可适当提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监护人怎样确定。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子女抚养相关的问题监护要公证吗,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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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包括什么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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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监护义务该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撤销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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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和抚养义务人是同一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监护人和抚养义务人一般情况下是同一的,特殊情况下不同一。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根据我国法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亲哥哥、姐姐已经成年,无其他亲属,亲哥哥、姐姐可以作为抚养人。如果亲哥哥、姐姐未成年,则不能作为抚养人。所以多数情形下监护人和抚养义务人同一,但特殊情形除外,如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成为子女的监护人,另一方虽然是抚养义务人,但不再是监护人。再如孩子在学校班主任成为临时监护人,但班主任不是孩子抚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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