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的房产可不可以抵押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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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可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被保全的房产可不可以抵押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不可以帮助到您。
被保全的房产可不可以抵押

一、被保全的房产可不可以抵押

被保全的房产不可不可以抵押。被保全的房产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应在申请人主动解除保全或保全到期后进行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抵押中的房产是否可不可以买卖

被抵押了的房子,虽然有受限制,但并不完全限制其买卖。

如果卖房人要出售已经被抵押的房屋,可不可以按照如下两种方式处理:

首先,卖房人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卖房人出售已经抵押的房屋,那么该抵押房屋是可不可以买卖的。

在此种情形下,卖房人出售房屋得到的价款,除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剩余部分归卖房人所有,不足部分就由卖房人继续清偿。

其次,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则卖房人与买房协商一致,也可不可以采取由买房人代为先行支付部分购房款;

用于卖房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后,抵押权人就可不可以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抵押解除后,房屋就可不可以正常交易,直接过户给买房人。

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买卖房屋,卖房人都应当事先如实告知买房人房屋存在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期间,抵押人可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不可以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可不可以损害抵押权的,可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未满十八岁人的房产可不可以抵押

未满十八岁的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其房产可不可以抵押,但是抵押房产必须是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该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除为维护该当事人的利益以外,其法定代理人不可不可以抵押其房产。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可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不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不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被保全的房产可不可以抵押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不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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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起诉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是否有效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 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查封”这部分财产。如果抵押担保解除,债权人就得以依据人民的生效判决,实现权利。所以,规定对债务人已对第三人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确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的财产是当事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债务直接管领的财产的保全,实质上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保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后不得处分这部分财产,也是对其所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是人民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物权中的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第三人设定抵押关系,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可以仍然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其使用价值,而将其交换价值供担保之用。抵押权在经济上优于其他担保物权,在经济领域中被普遍认同,进而成为最广泛适用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既为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也为人民依债权人申请对债务入的抵押物进行保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程序和范围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第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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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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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要提供的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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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对象: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60%;
3.贷款期限:所购车辆为自用车,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贷款利率: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纯车辆抵押、车辆抵押+担保机构、车辆抵押+自然人担保和车辆抵押+履约保证保险;
6.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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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全后可不可以抵押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产保全后可不可以抵押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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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产保全和抵押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保全和抵押如何分配 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拥有抵押物权的情况下,对保全的房产进行拍卖的,所得的拍卖款应该首先实现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二、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原则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这样,对企业法人的执行,在其财产可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来阻滞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平等救济的机会。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但是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查封、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由此可见,现行司法解释对多个债权执行的一般原则仍然是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对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只是对一般原则的补充,查封、扣押优先权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司法执行实践中能够符合上述条件而适用查封、扣押优先权的案件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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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起诉保全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是否有效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 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查封”这部分财产。如果抵押担保解除,债权人就得以依据人民的生效判决,实现权利。所以,规定对债务人已对第三人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确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的财产是当事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债务直接管领的财产的保全,实质上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保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后不得处分这部分财产,也是对其所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是人民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物权中的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第三人设定抵押关系,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可以仍然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其使用价值,而将其交换价值供担保之用。抵押权在经济上优于其他担保物权,在经济领域中被普遍认同,进而成为最广泛适用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既为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也为人民依债权人申请对债务入的抵押物进行保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程序和范围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第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抵押财产保全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是否有效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 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查封”这部分财产。如果抵押担保解除,债权人就得以依据人民的生效判决,实现权利。所以,规定对债务人已对第三人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确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的财产是当事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债务直接管领的财产的保全,实质上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保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后不得处分这部分财产,也是对其所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是人民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物权中的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第三人设定抵押关系,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可以仍然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其使用价值,而将其交换价值供担保之用。抵押权在经济上优于其他担保物权,在经济领域中被普遍认同,进而成为最广泛适用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既为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也为人民依债权人申请对债务入的抵押物进行保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程序和范围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第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房子抵押后可以保全吗?
[律师回复] 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房屋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禁止出售、抵押)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没有房产证但可以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线索的,如已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的其他房屋信息线索,则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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