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之间借款是不是要约定用途
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人死了是不是能向家人要钱
借款人死了是不是能向家里人要债视情况而定。
1、若债务人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有代替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2、如果债务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家人没有义务替其偿还债务。
3、如果债务人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配偶有义务替其偿还。
4、如果债务人死亡,家人作为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完毕死者遗产之后,承担遗产价值以内债务的清偿责任。
超出遗产部分,没有偿还的义务。家人如果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自愿为债务人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台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观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貌。国税总局也发布公告,强调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而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竣政部的国家税多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脱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台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台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台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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