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怎么行使合同解除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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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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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应当怎么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应当怎么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应当怎么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有: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怎么去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呢

合同的一方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要等条件和期限成就才解除。

无论是解除权一方还是被解除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确定解除行为的效力。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应当怎么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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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有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单方面的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合同形成的同时,其实合作双方本身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就有单方面的解除权,比如说一方根本就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很多时候只有解除合同才能保证损失不会进一步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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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怎么行使法定解除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合同法》96条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和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提起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异议期间,对于合同的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如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的,人民亦不再予以支持。
需特别注意的是,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即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则解除权消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斥期间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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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能怎么行使法定解除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当能怎么行使法定解除权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96条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和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提起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异议期间,对于合同的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如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的,人民亦不再予以支持。
需特别注意的是,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即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则解除权消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斥期间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你好,律师,我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想要解除合同,请问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就可以行驶。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也就是说,解除权的行使,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辅助。对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制度。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期限届满消灭。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第二种情形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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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应该怎么行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解除权应该怎么行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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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应该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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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行使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2、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所谓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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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应该如何行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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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正当防卫行使应当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正当防卫”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如:对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虽然实施了“侵害”行为却不应行使“正当防卫”权。但可以可就其“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获得应得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这里要说明的三点是:其 一、所谓“不法侵害”是实际发生且现实存在的,其 二、不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但并不要求该“侵害行为”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该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即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其 三、对在征收、拆迁活动中,相当一部分征收、拆迁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性质,而进行征收、拆迁行为其“违法性”是显然的;及算其经过了法定程序,取的了征收、拆迁的行政许可,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却在征收、拆迁活动中违法地雇用身份不明的社会非执法人员对被征收、拆迁人进行群殴,人身污辱、非法拘禁、毁损个人合法财物,甚至(即下面要谈到的“防卫挑拨”)等野蛮“执法”行为同样不具合法性; 2、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即时性”:如前所述: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行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该“不法侵害”为开始或处于已经结束的状态,则防卫行为就不具针对性,防卫人仍然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就不具合法性,如防卫人的因假想可能会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发侵害后”一时“情绪激动”、“气愤难平”地实施“打复架”或实施“报复”的行为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要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即“正当防卫”的“针对性”:防卫人因被“不法侵害”而对实际侵害人以外的人(如“不发法侵害”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实施“正当防卫”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4、防卫行为的行为不能“明显地”超过制止侵害行为必要的行为,即相当性。这,往往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及是否构成犯罪争论的焦点,也是防卫人一时难以把握的。比如: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仅进行了言语侮辱、轻微的推攒行为,并未对防卫人的人格、身体健康或生命构成重大的伤害或威胁,而防卫人却采取了打死侵害人的行为就明显地超过了必要的程度,即使是《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的防卫也要谨慎。但《刑法》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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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行使应当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正当防卫”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如:对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虽然实施了“侵害”行为却不应行使“正当防卫”权。但可以可就其“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获得应得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这里要说明的三点是:其 一、所谓“不法侵害”是实际发生且现实存在的,其 二、不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但并不要求该“侵害行为”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该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即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其 三、对在征收、拆迁活动中,相当一部分征收、拆迁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性质,而进行征收、拆迁行为其“违法性”是显然的;及算其经过了法定程序,取的了征收、拆迁的行政许可,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却在征收、拆迁活动中违法地雇用身份不明的社会非执法人员对被征收、拆迁人进行群殴,人身污辱、非法拘禁、毁损个人合法财物,甚至(即下面要谈到的“防卫挑拨”)等野蛮“执法”行为同样不具合法性; 2、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即时性”:如前所述: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行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该“不法侵害”为开始或处于已经结束的状态,则防卫行为就不具针对性,防卫人仍然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就不具合法性,如防卫人的因假想可能会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发侵害后”一时“情绪激动”、“气愤难平”地实施“打复架”或实施“报复”的行为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要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即“正当防卫”的“针对性”:防卫人因被“不法侵害”而对实际侵害人以外的人(如“不发法侵害”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实施“正当防卫”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4、防卫行为的行为不能“明显地”超过制止侵害行为必要的行为,即相当性。这,往往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及是否构成犯罪争论的焦点,也是防卫人一时难以把握的。比如: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仅进行了言语侮辱、轻微的推攒行为,并未对防卫人的人格、身体健康或生命构成重大的伤害或威胁,而防卫人却采取了打死侵害人的行为就明显地超过了必要的程度,即使是《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的防卫也要谨慎。但《刑法》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行使应当具备的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正当防卫”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如:对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虽然实施了“侵害”行为却不应行使“正当防卫”权。但可以可就其“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获得应得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这里要说明的三点是:其 一、所谓“不法侵害”是实际发生且现实存在的,其 二、不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但并不要求该“侵害行为”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该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即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其 三、对在征收、拆迁活动中,相当一部分征收、拆迁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性质,而进行征收、拆迁行为其“违法性”是显然的;及算其经过了法定程序,取的了征收、拆迁的行政许可,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却在征收、拆迁活动中违法地雇用身份不明的社会非执法人员对被征收、拆迁人进行群殴,人身污辱、非法拘禁、毁损个人合法财物,甚至(即下面要谈到的“防卫挑拨”)等野蛮“执法”行为同样不具合法性; 2、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即时性”:如前所述: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行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该“不法侵害”为开始或处于已经结束的状态,则防卫行为就不具针对性,防卫人仍然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就不具合法性,如防卫人的因假想可能会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发侵害后”一时“情绪激动”、“气愤难平”地实施“打复架”或实施“报复”的行为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要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即“正当防卫”的“针对性”:防卫人因被“不法侵害”而对实际侵害人以外的人(如“不发法侵害”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实施“正当防卫”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4、防卫行为的行为不能“明显地”超过制止侵害行为必要的行为,即相当性。这,往往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及是否构成犯罪争论的焦点,也是防卫人一时难以把握的。比如: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仅进行了言语侮辱、轻微的推攒行为,并未对防卫人的人格、身体健康或生命构成重大的伤害或威胁,而防卫人却采取了打死侵害人的行为就明显地超过了必要的程度,即使是《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的防卫也要谨慎。但《刑法》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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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解除权应该如何行使呀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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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权具有以下性质:一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仅凭解除权人单方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二是解除权属于不可分性权利。
首先,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数人时,解除权应由该数人行使或向该数人行使。这在学说上被称为解除权的不可分性。因为,如果解除不是对全体合同当事人一律生效,法律关系将会复杂化。
其次,解除权消灭不可分,解除权就当事人中之一人消灭时,就他人亦消灭。
在解除权的类型上,根据前文对合同解除的分类,从解除权发生原因角度,可以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合同的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因此,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别法定解除权。前者对各种合同都能适用的,后者则是对某类或某种合同适用的。所谓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上述两类解除权在同一当事人间可以并存,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变更或排除法定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故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应注意:

一,解除的意思表示无须以诉讼的方式为必要,但并非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如果解除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应自状的副本送到被告时解除,而非作出判决时解除。

二,对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有异议的,虽可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人民或者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解除的效力仍于此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即已发生,而非自判决确定时发生;如果人民或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效的,则应认为合同从未解除。

三,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通常仅允许撤回,不允许撤销;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可以附停止条件或始期,但通常不允许附解除条件或终期。

四,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6条作出了明文规定。2009年《合同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的,人民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才向人民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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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权具有以下性质:一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仅凭解除权人单方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二是解除权属于不可分性权利。
首先,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数人时,解除权应由该数人行使或向该数人行使。这在学说上被称为解除权的不可分性。因为,如果解除不是对全体合同当事人一律生效,法律关系将会复杂化。
其次,解除权消灭不可分,解除权就当事人中之一人消灭时,就他人亦消灭。
在解除权的类型上,根据前文对合同解除的分类,从解除权发生原因角度,可以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合同的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因此,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别法定解除权。前者对各种合同都能适用的,后者则是对某类或某种合同适用的。所谓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上述两类解除权在同一当事人间可以并存,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变更或排除法定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故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应注意:

一,解除的意思表示无须以诉讼的方式为必要,但并非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如果解除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应自状的副本送到被告时解除,而非作出判决时解除。

二,对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有异议的,虽可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人民或者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解除的效力仍于此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即已发生,而非自判决确定时发生;如果人民或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效的,则应认为合同从未解除。

三,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通常仅允许撤回,不允许撤销;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可以附停止条件或始期,但通常不允许附解除条件或终期。

四,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6条作出了明文规定。2009年《合同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的,人民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才向人民的,人民不予支持。
安全权怎样正当行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权如何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一)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其次,消费者要建立正当的权利意识。这需要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及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工作中要强调消费者要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安全权怎么正当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全权怎么正当行使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权如何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一)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其次,消费者要建立正当的权利意识。这需要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及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工作中要强调消费者要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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