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1、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收养事实必须真实、合法;
2、必须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之一提出申请;
3、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4、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自愿送养收养的怎么办收养证
自愿送养收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收养证: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
二、提交以下材料: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反之不予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要什么条件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的条件是: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年满30周岁;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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