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请求行使条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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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赔偿请求行使条件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赔偿请求行使条件是哪些

一、离婚赔偿请求行使条件是哪些

离婚赔偿请求的行使条件如下: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2、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不能离婚的条件是哪些

1、无法提供原证件的。如果夫妻两个人办离婚的时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结婚证件,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

2、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在离婚的时候,都会询问夫妻之间要离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小事,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是不允许离婚的。

3、分居没有超过两年的。法律意义上如果分居时间长,可以判定夫妻之间已经感情破裂,但是未满两年的,是不允许办理离婚的。

4、女方怀孕期的。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除非特殊情况。

5、有一方不同意的。离婚也是需要双方自愿的,如果达不成双方的共同意愿,不可以协议离婚,但可以诉讼离婚

6、如果和军人结婚了,那么在离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没有哪些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赔偿请求行使条件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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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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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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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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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仍具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权。我国《保险法》第60条即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如已取得赔偿,保险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虽具有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的目的,但同样也不允许保险人借此获得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金额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仅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该规定符合代位权的立法目的,能更好得平衡保险人与第三者、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即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第三者即应向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因此,第三者未及时给付的,应支付迟延履行给保险人造成的资金损失。尽管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即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其是否向第三者主张权利,何时向第三者主张权利,则是其意思自治的范畴,在其未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下,第三者未给付赔偿金并不属于迟延给付,故不应支付迟延给付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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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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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行使求偿权需要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人破产案件后,人未申报债权的。因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将请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已被产,其破产财产己分配完毕,保证人无法实现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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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行使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权行使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权行使有什么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一、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
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五、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

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二是,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三是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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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行使求偿权需要什么条件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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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求家长使用全国药,国产药不同意使用
[律师回复] 一、可以要进行索赔的。 二、建议可以收集当初的入院证明,缴费清单,病例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行使消费者行使依法求偿权的具体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性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外,还包括因为偶然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1、消费者的求偿权除具有一般民事索赔权的基本特征;
2、消费者的求偿权仅存在于消费领域。尽管消费者的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它只发生于消费者与相关的经营者之间,亦即消费者只可对相关的经营者主张这一权利。离开了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没有任何意义。
3、消费者的求偿权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际地位看消费者无疑处于弱者的位置,一方面,他们易受经营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另一方面,由于求偿的艰难,使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放弃索赔。因此,从保护社会弱者的宗旨出发,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在增强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加重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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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条件
在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与裁决的主体应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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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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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有哪些要求和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有哪些要求和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什么要求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股权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小股东而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 一、协议回购的程序要求: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二、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三、诉讼回购的程序要求: 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本案中,原告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该得到的支持。
抵销权的行使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是从债务的角度规定抵销制度,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果从债权的概念出发,比较容易解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使对方的权利在同等额度内消灭,而不得再行使的制度。行使抵销权的一方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约定抵销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无讨论的必要。本文中的抵销指的是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为当事人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且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消灭对方权利的效果。因此,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
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比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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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条件?
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请求的条件主要是:1、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3、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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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持有使用假币罪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持有使用假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因此,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相关知识
我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用多条对人民币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这里,肯定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指向同一目标,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而不直接指向作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银行出纳管理等。
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由货币的兑换与挑剔、残缺污损货币的处理、禁止伪造与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禁止变相货币的使用等内容组成,其目的是保障货币的正常流通。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危害实质就在于,通过使用、持有等非法手段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或为其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危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代位权行使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解释》第11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解释》第13条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于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因债权人是否有不能实现债权之危险尚难预料,即使债权有危险也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妥。 [7]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至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第12条明确指出:“……是指基于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 行使方式
依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须以诉讼方式为之,不得以私力请求。
(三) 诉讼的管辖和当事人的确定
《解释》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四) 次债务人的抗辩权
《解释》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
(五)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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