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诈骗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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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诈骗的认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标准和证据判断。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用于帮助认定借款是否构成诈骗:1.主观故意: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在借款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借款人误信其有能力并愿意偿还借款。3.客观行为:行为人是否有实际的借款行为,以及借款后是否采取了逃避还款的措施,如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若对借款诈骗如何认定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借款诈骗如何认定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用于帮助认定借款是否构成诈骗:

1.主观故意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借款诈骗中,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借款时就已经打算不归还这笔钱,而是打算将借款据为己有。

2.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在借款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借款人误信其有能力并愿意偿还借款。

3.客观行为:行为人是否有实际的借款行为,以及借款后是否采取了逃避还款的措施,如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

4.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如果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如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借款,但这并不是其主观上不愿意偿还,那么可能不构成诈骗。

5.还款行为: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是否有实际的还款行为,如果只是口头承诺而没有实际行动,可能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借款用途: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如用于赌博、吸毒、非法经营等,这些可能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7.证据收集: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8.数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借款诈骗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如果涉嫌诈骗,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职务侵占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2)侵占的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

(3)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职务侵占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2)侵占的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

(3)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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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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