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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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什么情况下会终结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1. 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或者消灭。比如,欠款已经全部还清,或者物品已经全部交付。2.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也就是说,原告自己不想继续执行了。3. 执行条件消失。比如,原来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或者改变。4. 被执行人死亡,没有遗产可供执行,或者没有承担债务的继承人。5. 其他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的情形。若是对终结执行是什么意思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终结执行是什么意思

终结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决定停止对某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执行。这个决定是由执行法官做出的,一旦做出,就意味着这个执行过程结束了,不再进行。

什么情况下会终结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或者消灭。比如,欠款已经全部还清,或者物品已经全部交付。

2.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也就是说,原告自己不想继续执行了。

3. 执行条件消失。比如,原来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或者改变。

4. 被执行人死亡,没有遗产可供执行,或者没有承担债务继承人

5. 其他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的情形。

总的来说,终结执行就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决定停止对某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执行。这是一个法律术语,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择日宣判是什么意思

择日宣判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后,不在当天立即宣布判决结果,而是选择在另外确定的时间宣布判决。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案件较为复杂或者需要更多时间来准备判决书的情况下。在择日宣判的情况下,法院会在宣判前通知当事人和代理人,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参加宣判程序。

择日宣判并不意味着案件审理的延迟,而是为了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时间来处理大量的证据材料,或者进行内部的讨论和评议,以便作出更为合理的判决。此外,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可能会选择在一个更为合适的时间和场合进行宣判,以确保宣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体择日宣判的标准可能因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长的理解和做法有所不同,而且一些刑事案件可能也会因为各种因素导致择日宣判。一般来说,择日宣判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标准,而是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以不超过审限为原则,简易程序一般在三个月内,普通程序一般为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以达到15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网签备案是什么意思

网签备案是指将房屋租赁合同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在网络上进行公示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欺诈行为,同时便于政府监管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有效管理。

当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合同后,他们需要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房屋的详细地址、租赁期限、租金等,通过指定的网络平台提交给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后,系统会生成一个唯一的网签号,租赁双方可以凭借这个网签号在网上查询合同的状态和信息。而备案则是在网签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正式的备案号,这个备案号证明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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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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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意思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执行程序不能继续下去,所以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执行程序被终止后以后是不会再恢复的,强制执行之所以被终结,可能是因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相关法律文书被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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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终结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执行终结是什么意思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法院执行的结果为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就是执行程序结案了。或者是已执行完毕,或者是未执行完毕但确认无法执行而结案。
一、有关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属于“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的,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并制作终结执行裁定。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当然不是执行结案的所有情形,甚至还不是执行结案的主要情形。如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这一情形,就不包括在这一有关执行终结的条文中。
二、执行结案方式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具体分为了四种,
第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第二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不予执行,
第四种执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聊且将这四种执行结案方式作个简称,为:完毕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将裁定终结执行作为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是执行案件的四种结案方式之一,排在了四种执行结案方式的第二位,而不是执行结案唯一的结案方式。除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应该裁定终结执行,以此作为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之外,还有另外的三种(完毕自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也是执行结案方式。
三、对各种执行结案方式的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很显眼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1)情形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
第六种即第
(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3)裁定不予执行;”同样的,“裁定不予执行”也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3)情形也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第六种即第(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裁定不予执行”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样的,“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也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4)情形也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第六种即第(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四、执行结案方式不只是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规定了四种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了完毕履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以及执行和解。裁定终结执行,只是执行结案四种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特别是国家赔偿工作中,多是习惯性地认为,执行案件结案了,其结案方式一定是要下终结执行裁定的。如果执行案件没有下终结执行裁定,该执行案就不能算是执行完毕,也不算是执行案件的结案,而还是在执行程序之中。这是已经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来看,符合终结执行相关六种情形的,才予裁定终结执行。符合不予执行相关规定的,则下裁定不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的,则不下终结执行裁定。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也不下终结执行裁定。在具体的执行案件中,要看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以此来确定以不同的方式来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而不是一概以裁定终结执行来作为执行结案方式。
五、有关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录入了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这一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其引用的法律条文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注:这应是笔误,应是包括了该条中的六项中的所有各项,而不只是该条的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还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的规定。从最高人民发布的执行法律文书样式来看,有关终结执行裁定,也只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不适合执行的其他的情形。执行文书中的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
2)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是一致的。
六、对于有关执行结案方式相关规定的初步思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相关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应是包括了四种: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执行。有的执行结案要下相应的裁定书,如终结执行的要裁定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要裁定不予执行。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即执行完毕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即执行和解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也未录入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的相关执行结案法律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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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终结执行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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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法院执行终结什么意思,法院执行终结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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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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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诉讼终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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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执行终结处理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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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执行的案件的结果显示为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就是执行程序结案了。或者是已执行完毕,或者是未执行完毕但确认无法执行而结案。
一、有关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属于“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的,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并制作终结执行裁定。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当然不是执行结案的所有情形,甚至还不是执行结案的主要情形。如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这一情形,就不包括在这一有关执行终结的条文中。
二、执行结案方式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具体分为了四种,
第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第二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不予执行,
第四种执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聊且将这四种执行结案方式作个简称,为:完毕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将裁定终结执行作为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是执行案件的四种结案方式之一,排在了四种执行结案方式的第二位,而不是执行结案唯一的结案方式。除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应该裁定终结执行,以此作为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之外,还有另外的三种(完毕自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也是执行结案方式。
三、对各种执行结案方式的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很显眼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1)情形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
第六种即第
(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3)裁定不予执行;”同样的,“裁定不予执行”也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3)情形也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第六种即第(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裁定不予执行”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样的,“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也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4)情形也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第六种即第(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四、执行结案方式不只是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规定了四种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了完毕履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以及执行和解。裁定终结执行,只是执行结案四种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特别是国家赔偿工作中,多是习惯性地认为,执行案件结案了,其结案方式一定是要下终结执行裁定的。如果执行案件没有下终结执行裁定,该执行案就不能算是执行完毕,也不算是执行案件的结案,而还是在执行程序之中。这是已经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来看,符合终结执行相关六种情形的,才予裁定终结执行。符合不予执行相关规定的,则下裁定不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的,则不下终结执行裁定。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也不下终结执行裁定。在具体的执行案件中,要看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以此来确定以不同的方式来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而不是一概以裁定终结执行来作为执行结案方式。
五、有关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录入了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这一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其引用的法律条文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注:这应是笔误,应是包括了该条中的六项中的所有各项,而不只是该条的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还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的规定。从最高人民发布的执行法律文书样式来看,有关终结执行裁定,也只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不适合执行的其他的情形。执行文书中的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
2)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是一致的。
六、对于有关执行结案方式相关规定的初步思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相关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应是包括了四种: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执行。有的执行结案要下相应的裁定书,如终结执行的要裁定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要裁定不予执行。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即执行完毕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即执行和解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也未录入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的相关执行结案法律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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