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概念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首次提出,具体含义是指当法院已竭力探索并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财产调查与执行手段后,若被执行人均确认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的案件,经裁定从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该案件最终的结案方式。该院颁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其首要意义在于,为那些在法定的六个月执行期内持续尝试各种执行手段却仍无法完成案件执行任务的情况,提供了暂时性的结案解决方案。一般而言,案件之所以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往往是由于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所致。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通常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信息,方能申请恢复执行。审理过程中的执行程序终止与执行终止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实则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产生这一术语的关键因素在于法院为了避免长期未能结案的现象不断涌现,而推出了这样一项策略。然而需注意的是,执行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实质性终结,只要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便可申请恢复执行。
此外,所谓的执行终结案件,是指被执行人已依照判决书所载事项,或依据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了自身义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终结本次执行还会冻结银行卡吗
若败诉方未能偿付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其本人在各大银行所开设的账户资金将遭到司法机关的冻结。而且,法院有权将所有位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悉数转移至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手中,以此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其次,对于因为个人信誉问题而被国家划归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情况,虽然这类人群的银行账户并未受到冻结的限制,但是这对他们的个人生活与业务发展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观念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其含义即是在法官倾力而为地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工作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便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这样的裁决为那些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案件提供了一种临时性的、缓解性的解决方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申请人只需向法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即可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的终结并非等同于案件的终结,当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仍有权利申请恢复执行。最后,执行终结案件是指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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