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本次执行是什么意思
执行终结意指法院在执行程序运作期间,因特定原因而决定停止对某项裁判或仲裁裁决的执行行为。此决策系由执行法官予以定夺,一经作出便确定执行进程的终止,无需再行推展此程序。执行程序可能走向终结,缘由众多,其中主要涵盖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执行标的已得到实现或灭失;例如,债务已全数偿还,或者物品已完整交付。
第二,申请执行方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换言之,即原告本人决定不再追求执行。
第三,执行前提条件逐渐消逝;举例来说,原判已遭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
第四,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权供追索,抑或是无承担债务责任的继承者。
最后,在其它法律制度明文规定有终结执行情形下,也将有可能导致到执行程序的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本次执行还会冻结银行卡吗
若败诉方未能偿付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其本人在各大银行所开设的账户资金将遭到司法机关的冻结。而且,法院有权将所有位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悉数转移至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手中,以此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其次,对于因为个人信誉问题而被国家划归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情况,虽然这类人群的银行账户并未受到冻结的限制,但是这对他们的个人生活与业务发展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执行终结乃是法院在特定情由之下决断中止执行裁判或者裁定的一种举措。此类情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执行标的已然实现或彻底消失;申请执行方面临主动撤销申请之举;执行生效前提条件烟消云散;被执行人离世且遗留财产或继承人均无可寻觅;以及根据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结束执行之情形等等。法院执行部门一经作出上述决策之时,便是执行程序宣告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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