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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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宅基地标准:农村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宅基地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中国,每户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上限,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2.一户一宅原则:中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为了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和滥用。若是对借钱起诉流程和费用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农村自建房政策
一、农村自建房政策

农村自建房政策是指针对农村地区居民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的相关规定。这些政策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标准:农村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宅基地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中国,每户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上限,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一户一宅原则:中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为了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和滥用。

3.审批程序:农村自建房需要经过村委会和上级部门的审批。村民在建设房屋前需要向村委会报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

4.建房限制:农村自建房通常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建筑高度、占地面积、建筑风格等,以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5.退出和流转:农村自建房可以在本村流转,但必须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如果村民出卖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可能不予批准。

6.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在某些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村庄,翻建、扩建原旧住宅可能受到限制,以保护村庄的历史文化风貌。

7.安全和环保要求:农村自建房需要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建设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自建房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地方政策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因此,具体建房时应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现在农村建房政策规定

农村建房政策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批手续:在农村建房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建房前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一户一宅:根据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每户农村居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不同地区对宅基地的面积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宅基地面积会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当地政策来确定。

建筑规模和高度:农村建房通常会有层数和建筑高度的限制。例如,一些地区可能规定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或四层,以及总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米数。

建筑标准:农村建房需要符合当地的建筑标准和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的安全、环保、风貌等方面。

禁止非法占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可能会面临拆除、罚款等法律责任。

闲置宅基地处理:对于闲置的宅基地,政府可能会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收回或鼓励盘活利用。

政策调整:随着城乡发展和国土规划的需要,农村建房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具体的政策规定需要参考最新的地方政策和法律法规。

由于农村建房政策可能会有更新或变化,建议在准备建房时,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和法律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农村宅基地政策

根据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规定,在农村每一户村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当地的土地比较少、以至于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当地县级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村民获得宅基地后,通常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子。村民对自己修建的自建房享有所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售卖自建房,但若是将房屋售卖了出去,那么不能再次提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即使提出了申请,该申请也不会被批准。

各地对宅基地的面积有既定的标准,通常情形下,村民获得的宅基地面积不会超过该标准,如果房屋面积已经超出当地占地面积标准,那么村民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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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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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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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建房办理的手续: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镇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4、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7、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领取《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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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改扩建政策有哪些?
根据现行农村宅基地的扩建政策,首先需要根据当地的村委会批示来进行建设。村里批下多少就只能够建设多少不能够进行超建。其次,户口迁走了,或者是在庄稼地盖地都是不允许进行建设的,并且建造房屋时一定要属于安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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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旧建新政策,农民是不是要把自己的户口拆掉
[律师回复]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其他必要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建议你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去详细咨询一下;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 (六)其他必要材料;(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除法律,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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