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多久后会终结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18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03人
专家导读 关于判决书执行申请期的相关规定如下,具体时间可分为两大类进行计算:首先是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法定为7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其次是根据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支付期限(通常情况下为30天)来决定。若是对执行多久后会终结执行还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执行多久后会终结执行

一、执行多久后会终结执行

关于判决书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时间通常等于判决书生效的时间(通常为7天)和判决书规定的给付日期(一般情况下为30天)的总和。

在这里给出以下细节供参考:

1. 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2. 一般的案件执行周期:需要历经六个月方可完成。

3. 法院确认案件负责人员的天数:需在七日内完成此项工作。

4. 开始执行的具体时间:应于三日内启动。

5. 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线索提示的时限要求:也是三日内。

6. 挑选评估与拍卖机构的期限:规定在十日内完成。

7. 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间:设定为五日内。

8.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这段时间定为15天;而处理此项事务所需耗费的时间则为一个月。

9. 进行听证会的期限:属于十日内的范围;随后,提出审判及处理意见的时间则为五日内。

10. 审议法律文件的期限:需在七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监外执行一般多久会批下来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劳动纠纷胜诉后多久内执行

这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在六个月之内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执行多久后会终结执行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2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执行多久后会终结执行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8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8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8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2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4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1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4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3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0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7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0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2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5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0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6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终结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是多久
针对该问题,需按法律规定解答。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强制执行申请时效为两年,期间若出现中止或中断情况,应参照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相关法律条文。该时间段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算,超过时限则失去法律救济机会和法定条件。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强制执行多久可以申请终结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是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决定。强制执行多久可以申请终结,本篇文章的回答如下所述。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终结执行与执行终结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终结执行与执行终结有何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执行程序的终止和执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执行程序结束的标志及司法救济
执行程序结束又称执行结案或执行完结,具有一定的存在和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落实完毕。这类结案方式因申请执行人享受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权利,执行的目的达到,实现了申请人的诉讼愿望,因此是最理想的诉讼结果。
2、案件被裁定执行终结。相比之下,被裁定终结的执行方式的完美性,较之执行完毕要逊色。其中包括部分权利因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得到执行,一种情况可能系申请人自愿放弃,另一种情况则是因法定无需或没必要再执行而使执行程序结束。
3、裁定不予执行。主要指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由于其公正性存在问题或仲裁程序违法,或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不被司法审判的认可。
4、当事人之间和解并全部履行。
执行终结是结案的一种形式,但执行终结也不是绝对的不可逆转。在出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导致自然失效而使执行程序重新恢复。使执行终结恢复执行的特殊情形包括:
1、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原法律文书。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案件一般都裁定终结执行,但法律对执行和解反悔不履行情况,赋予申请人继续申请执行的权利。因此,执行和解的“终结”并不具有十足的稳定性。
2、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一些案件比较复杂,可能需要多个执行程序才能达到目的,而每一个执行程序仅能解决部分问题,这些程序有时可以连续进行,一气呵成。有时可能间隔很长时间,根据被执行的财产发现、积累以及存在情况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从而构成一个个“”的执行程序。每一个执行程序承担一定的目标任务,多个程序联系在一起才能达到全面彻底执行完毕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执行程序进行中因条件不成熟、不存在或没有继续进行的基础,就应当对这一程序宣告终结。
3、执行回转,即执行依据出现错误被改判,而使执行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都具各自的法律效力。对于全部执行程序的终结裁定生效后,是不能恢复执行的。而对于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因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尚未彻底落实,只是解决了程序性问题,执行的任务尚未完成,所以法律应当容许这种“终结”的灵活性。除此之外,执行程序应广泛采用债权凭证制度,对部分执行、另一部分执行条件不充分的执行案件发放债权凭证使被执行人长期处于一种债务负担中。赋予债权人随时请求执行的权利,切实解决权利享受在司法执行中的公正公平问题。
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区别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根据民诉解释519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结执行为民诉法257条所确立,终本为民诉解释519条所创设。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只要出现《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规定的17种情形时,执行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6条对“人民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三、相关法条民诉法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条确立了终结执行制度以及6种适用情形,此外《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将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扩大到13种。民诉解释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从终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到最后执行一般有多久?
[律师回复]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进行再审三种。
(1)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因此,作出终审判决的,如发现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进行再审,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2)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刑事诉讼法》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刑事诉讼法》242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审查后,应将予以驳回。
(3)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取保候审之后多久终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是12个月。在这12个月里,案件如果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并得出了处理结果,那么取保候审就会自动失效。如果12个月期满时,办案机关还没有解除取保候审,那么被取保候审人以及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就有权向受案机关申请解除这个强制措施。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法院终审判决后,多久能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当事人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知5日内提出。
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人民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是个人的,申请人要签字署名和手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签字和盖章都要体现在申请书上。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采用黑色钢笔或者水笔书写,使用A4纸打印,要用原件,不能只携带复印件。
2、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他人申请,委托人携带授权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委托律师,还有律师事务书和律师本身的职业证明资格证。有的申请还有提交被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
3、生效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应该要求仲裁机构提供证明生效的文件或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收到的回执文件。如果是行政机构的法律文件,应该加上申请人签收的回执信和举证材料。
4、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有了财产担保关系,还要提供财产担保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列出担保的财产清单。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12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法院判决终结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当事人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知5日内提出。
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人民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是个人的,申请人要签字署名和手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签字和盖章都要体现在申请书上。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采用黑色钢笔或者水笔书写,使用A4纸打印,要用原件,不能只携带复印件。
2、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他人申请,委托人携带授权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委托律师,还有律师事务书和律师本身的职业证明资格证。有的申请还有提交被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
3、生效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应该要求仲裁机构提供证明生效的文件或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收到的回执文件。如果是行政机构的法律文件,应该加上申请人签收的回执信和举证材料。
4、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有了财产担保关系,还要提供财产担保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列出担保的财产清单。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双方执行和解终结执行吗
申请人跟被执行人执行和解的,法院是不会直接终结执行的,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和解协议,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跟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执行中止后还可以再恢复,但执行终结是不能恢复执行程序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强制执行多久终止执行
这些情况下,强制执行程序会终止:被执行人把钱都还完了;执行文书被撤销了;被执行人去世了,也没遗产,更没人需要承担义务;涉及赡养费的,权利人去世了;被执行人实在太穷了,既没收入也没劳动能力;法院认为可以结束执行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法院执行的结果为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就是执行程序结案了。或者是已执行完毕,或者是未执行完毕但确认无法执行而结案。
一、有关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属于“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的,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并制作终结执行裁定。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当然不是执行结案的所有情形,甚至还不是执行结案的主要情形。如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这一情形,就不包括在这一有关执行终结的条文中。
二、执行结案方式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具体分为了四种,
第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第二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不予执行,
第四种执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聊且将这四种执行结案方式作个简称,为:完毕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将裁定终结执行作为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是执行案件的四种结案方式之一,排在了四种执行结案方式的第二位,而不是执行结案唯一的结案方式。除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应该裁定终结执行,以此作为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之外,还有另外的三种(完毕自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也是执行结案方式。
三、对各种执行结案方式的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很显眼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1)情形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
第六种即第
(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3)裁定不予执行;”同样的,“裁定不予执行”也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3)情形也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第六种即第(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裁定不予执行”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样的,“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也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4)情形也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第六种即第(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四、执行结案方式不只是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规定了四种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了完毕履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以及执行和解。裁定终结执行,只是执行结案四种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特别是国家赔偿工作中,多是习惯性地认为,执行案件结案了,其结案方式一定是要下终结执行裁定的。如果执行案件没有下终结执行裁定,该执行案就不能算是执行完毕,也不算是执行案件的结案,而还是在执行程序之中。这是已经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来看,符合终结执行相关六种情形的,才予裁定终结执行。符合不予执行相关规定的,则下裁定不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的,则不下终结执行裁定。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也不下终结执行裁定。在具体的执行案件中,要看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以此来确定以不同的方式来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而不是一概以裁定终结执行来作为执行结案方式。
五、有关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录入了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这一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其引用的法律条文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注:这应是笔误,应是包括了该条中的六项中的所有各项,而不只是该条的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还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的规定。从最高人民发布的执行法律文书样式来看,有关终结执行裁定,也只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不适合执行的其他的情形。执行文书中的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
2)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是一致的。
六、对于有关执行结案方式相关规定的初步思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相关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应是包括了四种: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执行。有的执行结案要下相应的裁定书,如终结执行的要裁定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要裁定不予执行。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即执行完毕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即执行和解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也未录入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的相关执行结案法律文书样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执行多久后会终结执行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