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药品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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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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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按照购买药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赔偿标准最低是五百元,商家销售过期药品属于服务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商家索要赔偿金。若是对买到过期药品怎么赔偿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买到过期药品怎么赔偿?

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请求过期药品价值三倍的赔偿,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做出的明确规定!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如果商家销售的是过期药品,这时,消费者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条款,主动要求商家按照购买药品的价款进行三倍的赔偿!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你买的药膏过期了,那么你就有权要求商家对你做出三倍的赔偿,甚至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话,也必须赔偿给你五百元!这样一来,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再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下面的内容——如果商家明知道药品已经过期却还继续售卖,这时,消费者就可要求他们给予十倍的赔偿了!你们可能会想,既然他们明知药品已经过期,那肯定就是欺诈行为!这时候,根据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商家十倍返还哟!这可是咱们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好机会!

当然咯,这里也要提醒大家一句:尽管有些时候我们消费者可以要求这种十倍的赔偿,但毕竟药品不等于食品,所以,不能单纯地依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去要求这种十倍的赔偿哦!不过您别担心,对于过期药品的赔偿问题,我们应该依据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和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二、买到假货怎么赔偿标准

假货赔偿标准是购买该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可以按照损失找商家理赔。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商品或者店铺前挂着一块牌子写着“假一赔十”、“假一赔三”、“假一赔五”等等。但是,假货赔偿的最低标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合同没到期怎么赔偿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买到过期药品怎么赔偿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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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按照药品GMP、药品GSP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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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销售方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应立即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可疑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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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定义的假药,包括两种情况: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成份,直接决定该种药品本身的有效性、安全性。按照本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中载明的药品成份,是经过药理、毒理等临床和非临床的反复试验,在试生产期又经过药品质量、稳定性及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的检验,证明对某种疾病确有疗效并能保证使用安全后才确定下来的。国家药品标准作为强制性的标准,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执行。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不能保证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本法将其列为假药。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是治病救人的,非药品不但不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反而会贻误病情,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每一种药品都是针对特定的疾病产生一定的疗效,不同药品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各自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以及服法用量、禁忌及用药注意事项不同,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不但不能达到用药目的,反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因此,本法将以非药品冒充的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的此种药品列为假药,依法予以打击。  
三、本条
第二款规定了按照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所以规定“按假药论处”,是指这些药品本身并不是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假药,但由于它们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与假药相同或相近,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假药予以处理,对其生产者、销售者按照生产、销售假药追究法律责任。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是: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这里讲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包括按照本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有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被依法撤销了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禁止使用的药品,以及因其他原因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使用的药品。对这类已被禁止使用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如果继续生产、销售该种药品的,应按生产、销售假药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包括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医疗机构未经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而配制的制剂;未经依法批准进口、取得药品注册证而进口的药品,以及违反本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销售前强制检验即销售或者进口的药品等,都属于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  3.已变质的药品。药品在空气、光、水分、微生物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质量会产生变化,当各种变化达到一定程度,药品就失去了原有的作用,甚至还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因此,本法规定,对已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4.被污染的药品。药品被微生物、化学物品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后,本身药效降低,有时还沾染了毒害成份,已经不能作为药用。被污染的药品不能保证药品应有的疗效,还可能会给使用者造成新的疾患甚至危及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本法规定,对被污染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按照本法
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定义的规定,“原料药”属于药品。因此,生产原料药,也必须依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不能确保药品所含成份和其他技术指标内容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不能保证其使用中的安全性,因此,本条规定,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标准中规定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都是在进行大量科学实验(包括非临床研究及临床试验)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得出的结果。适应症和功能主治都是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标明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是执行药品标准的重要方面,只有正确标明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才能指导使用者正确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药品说明中添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任意夸大药品的治疗功效,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其辞的宣传,误导使用者使用该药品,有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本条规定对有此种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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