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

最新修订 | 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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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大安全隐患指对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构成潜在威胁的问题,依据可能引发的事故大小,分为特别重大和重大两类。 特别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50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事故隐患包括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由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或各种因素引发。
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

一、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即对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具有潜在威胁的问题。

按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以及人为疏忽等原因可能引发的事故大小,我们将其划为两类:

(1)特别重大安全隐患代表可能造成5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高达1000万元以上财务损失的严重情况;

(2)重大安全隐患则包括有10人以上死亡可能,或具有5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风险的问题。

法律条款支撑:

参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事故隐患可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各项操作环节中,因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管理制度,或因各种因素潜在引发事故时存在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划分标准是什么

重大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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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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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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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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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瘫痪—永久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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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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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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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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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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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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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落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学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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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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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十条;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是指省,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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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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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七)高瓦斯矿井;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超能力;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煤矿改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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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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