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举证对方过度医疗
1、过度医疗乃是我国现行医疗体系中所存在的一种现象,其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临床医学的基本规范以及行业道德准则,并未能有效地为病患提供真正具有诊治意义的服务,反而仅仅是徒然消耗了大量的医疗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
医疗机构及所属执业医师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禁止进行任何无益且属非必要的检查行为。
2、然而,如何准确把握并判定过度医疗的界限呢?答案便是:
我们需要从患者接受治疗后的整体状况出发,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一治疗方法对于患者病情的改善到底起到的是正面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是相反的负面影响;
其次,医生在制定治疗方案时究竟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是否旨在为患者带来实质性的好处,比如降低疾病复发率或是缓解疼痛等,同时也进一步考察治疗手段能否达到预期的预防功效;
再次,我们还需考虑这些治疗措施是否能够有效地减少患者在治愈过程中的痛苦感受,甚至有的放矢地延长他们的生命周期;
最后,我们同样需要关注患者本身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这种治疗费用,并且他/她的身心状态是否足以应对整体的治疗过程,最终确保治疗过程充分体现人性化理念,尊重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医疗问题纠纷如何举证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举证对方过度医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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