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婚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一)必须持有户口证明文件;
(二)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明文件;
(三)需由所在工作单位、住所地居住社区(村)委员会或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如已离异者,还须携带离婚证书;
对于申请再次缔结婚姻的人士,无需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对上述申请人的复婚申请,将依照结婚登记流程予以处理,在填写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与颁发的结婚证上标注“恢复结婚”字样,同时回收离婚证书。
自公民获取结婚证之日起,即重新确立了夫妇双方的配偶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二、办复婚手续需要带哪些证件
办理复婚与办理结婚的程序相似,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者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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