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结婚收的礼钱归谁
1、若结婚女方所收取的礼金系于正式确立并缔结婚姻关系之后获得者,则此类资金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反之,若礼金乃在婚前即已收取,那么在此情形下,其便可被认定为女性单方的私人财产。
2、对于新婚夫妇而言,他们有权自主地商定在整个婚姻关系持续存续的期间内,各自所获取到的财产以及婚前的个人财富如何分配所有,无论是只归各自保管所有,还是共同享有,抑或是部分属个人所有、部分归两人共享。
然而,若礼钱的实际交付目的乃是与某种特定的条件(如婚姻大事)紧密相关,那么这类附加的限制和条件极有可能会对资金的所有权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要从整体上来考虑,针对每种具体状况都需进行独立的分析,倘若对此类问题仍存在疑虑的话,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婚后离婚的彩礼钱一般归女方。但存在以下情形的,男方可要求退还彩礼: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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