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离婚流程
关于正式办理自愿离婚手续的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需要完备相关文件。
男女双方务必共同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应明确载明彼此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归属等所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
其次,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
男女双方应携带相应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结婚证书、详细制作的离婚协议等资料,亲赴当地的民事事务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的离婚登记申请。
再次,经过为期三十天的冷却期。
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始计算,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如有任意一方改变主意不愿继续离婚程序,都有权前往该审批机关撤销先前的申请,这段时间即被称为“三十日冷静期”。
最后,进行审查与下发证明。
倘若三十日期限届满,自第三十一天开始至第六十天结束的时间段里,男女双方须再次来到民事事务审批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流程
诉讼离婚流程如下:
1、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由法院进行调解;
诉讼离婚的概念是指一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离婚起诉状。诉讼离婚中,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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