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怎样撤出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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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有三种途径:一是与债权人协商终止担保,需双方达成变更协议;二是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在担保期内未提出权利诉求,担保责任自动解除;三是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未追索债务,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以上途径供担保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担保人怎样撤出担保

一、担保人怎样撤出担保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担保人通常会采取如下几个途径解除所附有的担保责任

首先,经得债权人亲自认可后告知予以终止,此时担保人需要与债权人进行充分细致的沟通,以商定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变更协议,如若尚未达成共识,担保人则可求助于法律,向当地法庭递交诉讼请求,表达告终该担保合同的愿望;

其次,当担保期限陆续过去,债权人未能及时在担保期内提出相关权利诉求,在此种情况下,担保合同中虽然载明了具体的担保期限,但债权人并未在该时间范围里表述其相应权利请求,那么担保方就无需再继续承担相关的担保责任;

最后,当主债权诉讼时限期已过大半,而债权人仍未在此之前表示出对该项债务的追索和主张,担保人同样有权利免除原有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担保人单方面怎么撤保

担保人无法单方面撤保,因为担保是合同,要解除担保合同,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债权人不同意,是不能撤保的。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终止担保权利的,担保也无权单方面终止担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人怎样撤出担保”,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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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一般而言,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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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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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有效吗,撤销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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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有什么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有哪些规定
1.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误解;
(5)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2.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
(一)放弃到期债权。
(二)无偿转让财产。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六)《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担保合同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
所谓可撤销的担保合同是指,担保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担保合同。可撤销的担保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担保合同,之所以说“相对”,是因为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担保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而在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仲裁机关同意撤销该合同后,该合同无效,且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误解;
(5)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作出以下几种行为,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一)放弃到期债权。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二)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74条的规定。
(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归担保权人所有,然后抵消相关的债权债务。但是,在同一财产上设有两个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权时,前面的担保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担保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损害后面担保权人利益的,后面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精神,连带保证人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普遍债权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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