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约束规定明确指出,在执行过程之中,若是案外人对相应的执行标的物持有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严谨且详尽的审查。
若其理由确属充分,则裁定终止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
反之,则应当驳回其申请。
同样地,即使当事人或案外人均对此裁定结果存疑,若他们认为原有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而若与原判、原裁并无直接关联,人民群众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之时,人民法院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半个月之内展开详尽的审查。
若其理由充足,则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
否则,应驳回其申请。
此外,无论当事人还是案外人均可对作出的裁定或不满,他们认为原有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应当相应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若与原判、原裁并无直接关联,人们群众亦可选择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何时才可提出执行异议呢?答案是:
在当事人以及有利害关系之人均认为执行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出。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心目中之所以存在此种观点,是因为执行行为已然违背法律的规定,因此可以向负有执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发出书面形式的异议。
关于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涉及到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件当事人或者与其命运紧密相连的案外人,对于执行的标的物提出具有书面效力的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就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之后的半个月之内采取严谨性的审查措施。
如果其所提供的理由足以成立,那么法院将会作出裁定,停止对特定执行标的物的执行工作;
另一方面,倘若其理由并非充分,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只要对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并坚信原有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都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他们所担忧的问题与原判、原裁并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基于权利与自由,他们有权选择在裁定的送达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
妨害执行行为如下:
1、以无理纠缠、谩骂、拉扯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
2、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3、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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