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拍流拍后怎么处理
依照法律之规定,倘若首次司法拍卖以流拍告终,那么在接下来的60日内,法院应当有义务组织第二次拍卖。
而在此之后,整个司法拍卖过程最多可持续3此。
若是这三次拍卖均以流拍为结果,就必须对拍品实施变卖。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首次司法拍卖流拍之后,申请执行方与被执行方能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那么法院也会对此予以批准。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倘若在首次司法拍卖失败后,第二次和第三次司法拍卖再次流拍,则它们的起拍价格将会依次降低,且每次降幅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二、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
(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该财产抵债,否则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3)拍卖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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