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有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不能起诉对方

最新修订 |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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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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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如一方有异议或拒绝赔偿,当事人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认定书可作为起诉依据,但非必要条件。调解不成时,可依法起诉。
光有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不能起诉对方

一、光有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不能起诉对方

确实如此,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后,如果有一方持保留态度并且拒绝承认,或者是对此不进行任何处理的话,那么对于这类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问题,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同时也可以直接地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假如经过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但当事人并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或者当调解书生效之后尚未得到履行时,当事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无论对于事故中的哪一方,只要其已经同意并在交通事故中形成了调解协议,他们均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通过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赔偿调解固然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方式之一,但它并非是唯一必要的途径,更不是诉讼的先决条件。

尽管调解协议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而是需要依靠双方的自愿执行和贯彻实施,但是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如约履行或者执行并不完整,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不签字具有效力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不签字仍然有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认定书,并不会对认定书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果对方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三天内提出复核申请。三天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事故认定书仍有效。如果对方既不提出复核,又不进行善后协商,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光有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不能起诉对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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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赔偿的认定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挡光起诉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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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址:上海市路村号室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上海市路村号室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1.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区路弄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请求重新做出拆迁补偿安置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二、三于取得原告居住地路弄号所属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号号),同期开始拆迁工作。
原告居住于路弄号底后的房屋(以下简称“动迁房屋”),由于历史原因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只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口在动迁房屋底前,单独一个户口簿并作为户主,是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被告一以及(被告一的妻子)、(被告一的儿子)、(被告一的儿子)四口人共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的户口本内。
年月日动迁房屋被强行推到。原告于年月日至该地块动迁项目组办公室交涉,要求动迁组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原告的安置情况,遭拒绝。原告多方维权无果,无奈于年月日诉至区人民后,通过调取了区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的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为:沪安()拆协字第、号】。通过该协议原告得知年月日被告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本市区马当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擅自将被告一的两个儿媳(户口在区路)、(户口在区路)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房屋安置协议中进行安置。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
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望支持原告诉请。
上海市区人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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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更改吗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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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旧法的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至于具体奖励,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卫计委。 以四川为例: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 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 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 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 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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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采光权违约的实务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论开发商是否明确承诺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除业主明确认可外,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开发商承诺给予高于国家标准之上的采光权而实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务中为规避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不会在合同中就房产采光问题做特别详细的约定但是其为了吸引客户购买有时会在广告中就此类事项做大量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关于“具体明确”的法律认定仍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尤其对于介乎左右之间的措辞,诉讼对于维权者本身就存在败诉风险
2、开发商欺诈问题的实务认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所处位置的规划或虚构了某些影响房屋购买的重要因素以骗取购买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应当注意具有撤销权的业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撤销权自动消灭业主如果要证明开发商存在采光权欺诈,应当就开发商明知所处规划区的涉案房屋采光会受到影响而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或虚构采光权无影响的事实
二、解决采光权纠纷的两个关键问题解决采光纠纷必须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断问题我国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法律条文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同时,采光问题还牵涉到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南方、北方)、整体布局是否同纬线平行、两建筑之间有无建筑夹角、所处地区的气候带、是否处于旧城改造区、太阳高度角以及日照影长率等非常复杂的建筑专业问题,这也给处理采光权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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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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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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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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