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补偿主体是谁?
涉及到的征地补偿职责主体,无疑应该落实至由县级以上层面的地方行政机构负责。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款条款明确规定,当国家决定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批准后,方得以由县级以上层面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正式组织实施。
待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此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才具备申请征收土地的资格。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征收土地方案得到依法批准之后,应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级行政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且有责任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内对批准征地机关名称、批准文件编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方法、办理征地补偿时间地点等事项进行充分公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征收补偿主体是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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