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恶意诉讼的标准
从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角度出发,可区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民事诉讼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他人权益的后果,却仍然坚持去实施该种行为。
这种故意心态所针对的,便是希望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一不良后果。
至于如何实现这个目的,既可以用直接故意的方式去为之,也可以选择使用间接故意的手段,既明知自己并不具备某些特定的诉讼权利,却仍然故意地做出相关行为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者专门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故意实施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与之相对,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本应对损害他人权益的严重后果有所警觉并预见到其可能性,然而却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尽管学术界对过失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还存在着争议,但是依照现有条件下我国公民的法律认知及法律素养状况,我们不宜将过失行为定性为恶意诉讼,只要行为人在主观动机上并无任何意图要伤害他人,那么他所发起的诉讼便不应被归入恶意诉讼范畴,这样才不会打击到广大民众参与诉讼活动的积极性。
再看客观方面,它主要关注的是当事人在实际行动中是否确实采取了损害他人权益的各种行为,这其中并不仅仅限于提起诉讼这一环节,而是涵盖了从一审、二审乃至特别程序以及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的行为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恶意诉讼量刑标准
1、恶意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嫌违法。
2、刑法相关规定为恶意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行为涉及民事,还应根据民法典对其作出惩戒。由于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法院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因此杜绝恶意诉讼势在必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严重恶意诉讼的标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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