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流程
关于财产保全程序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环节:
凡是与案件有关联性的当事人,在发起诉讼之前,应该向受诉法院提交申请;
(即将对应的材料准备好,比如1份保全申请书,以及为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所需的相关材料;
此外,还需提交保全保函——这涉及到寻找适当的担保机构,以便出示相应的保全担保)若该法院愿意受理申请并且并裁定了保全的事宜,那么申请人则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放弃起诉以解除已裁定进行的财产保全。
第二步,担保环节:
若法院认为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将拒绝申请;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作为担保,可包含现金、物业或者汽车等进行财产保全;
在递交这份担保书的时候,保证人本人亦应亲自前往法院签署相应的担保承诺信件并添加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第三步,决定环节:
当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48小时内作出决定,决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如对此决定表示不满,允许仅获得一次复议机会,但在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决定的执行实施。
第四步,撤销环节:
财产保全决定的有效期持续至生效法律文件得到执行为止;
倘若诉讼过程中认为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迅速下达判决予以解除。
最后,赔偿环节:
若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出现错误,导致受被申请人因此财产被保全而蒙受损失,申请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怎么申请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离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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